[临时公告]广东东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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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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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

874836 证券简称:广东东岛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内在价

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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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大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

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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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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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系统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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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全

国股转系统规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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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

和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

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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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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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

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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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

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

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全国

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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