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110
证券代码:874669 证券简称:德硕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
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公告编号:2025-110
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
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
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告编号:2025-110
分配利润。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
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
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
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
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未分配利润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提高
研发实力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
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
最大化。
第八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订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决
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充分
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二)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若涉
及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则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公告编号:2025-110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进
公告编号:2025-110
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