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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陈梦真律师、曹丽芹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路 288 号公司礼堂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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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
n)刊登了《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因网络投票系统维护原因,公司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及网 络投票起止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刊登了《苏 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变更 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变更通知》")。上述《会议变更通知》 载明了变更后的会议召开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4:30,变更后 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除上述事项变更外,原《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及地点等事项均不变。
2、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24日下午 14:30 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 路288号公司礼堂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谊莉女 士主持。网络投票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如期进行。会议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及其他事项 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变更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结果有 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9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8,660,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9,37%。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根据公司现场会议签到表及苏州制氧机股份 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共计 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7,693,61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9%。
网络投票情况:根据网络投票系统统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报票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966,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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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名,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11,024,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5%。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
会的合法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660,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 100%;反对 0 股,占 0%;弃权 0 股,占 0%。中小股东同意 11,024,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 0%;弃权 0 股,占0%。
经核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议案经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 结果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制氧机股份有 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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