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邦正科技: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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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1755 证券简称:邦正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

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邦

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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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其他证券和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包括购买、出售、租入、租出资产;对

外投资;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

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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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值金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二)审议公司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且金额

超过三千万的金融机构借贷等融资项目;

(十三)审议并批准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

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制子公司不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十四)审议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十五)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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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地点。

年度股东会应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

会。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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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

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

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四)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

“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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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

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说

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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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

的事项、权限和期限。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可以注明股东的具体指示;未注明的,股东代理人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和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会

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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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

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会议主持人出示有效证明。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或指示有关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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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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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

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

参与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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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

与应选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对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

向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但股东

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三)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至

少达到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确定最终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选。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提名,

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及其他情况。董事候

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股东提名,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候选人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做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监事义务。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

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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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一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就大会提案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股东会在进

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

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

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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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八)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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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

监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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