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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9
证券代码:
836090 证券简称:创富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
抵押或质押等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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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
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
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
批的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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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如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案应与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若被担保
人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所禁止流通或存在权利受限情形的,公司应拒绝提供
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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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财务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
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在担保申请通过合规性复核之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本次担保
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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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
函,下同)
。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签
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
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务
部门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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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
债务到期前,财务部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
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
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
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财务
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或在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范围、
责任和期限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
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拟与债权人约定转让债务的,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公
司法务部门与被担保人解除担保合同,并妥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担保合同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
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积极防范风险。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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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程度。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经
办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
就被担保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被担保人先行承担保证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日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当被担保人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资金时,须向财务部门交存有
关付款凭证复印件,以确认担保责任的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
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与不时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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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