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
430529
证券简称:恒成工具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恒成
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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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在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将信息披露文
件及备查文件经主办券商审查,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
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
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应
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 司 在 其 他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的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披 露 平 台
(
http://www.neeq.com.cn 或 http://www.neeq.cc )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规
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
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
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
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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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
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
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
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交易日内签
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财
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公司应当按
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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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
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
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中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核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
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出
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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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定期报告存在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
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
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包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
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
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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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以及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则
及本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应当按照相关格式
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
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第四至六节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规则。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第四至六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
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参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公告;决议涉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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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披露,并在公告汇总简明说明议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参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备案。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
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和相关
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会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涉
及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
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
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
公告披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交易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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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
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
治理相关规则。
第五节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第二十九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和公
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并应当
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
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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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
章程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
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一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
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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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
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
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
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
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
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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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要求的除外);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
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司法纪检部门
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六)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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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七)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
《公司章程》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
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现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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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
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
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节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
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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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
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报告信
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信息披露规
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五十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
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
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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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
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
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
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
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
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
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
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
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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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
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
审核签字。
第四节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主办
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公司在经营状况、
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
易。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会批准
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五节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
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
行审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
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
释、说明、更正和补充。需要公司回复的,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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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员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
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
件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
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
转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
文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回复、解释说明、更正
和补充的,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本制度,或拒不履行《信息披露规则》规定
的信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转
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六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分类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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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七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未公开披露 前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该等信息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 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
无效;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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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证券监管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十)证券监管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个重要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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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查询。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10 年
以上。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七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各部门 和
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 工
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并及时交公司董事会备案。董事会有
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以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七十五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全国股转公
司,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调查
内幕信息泄密情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及时将调查结
果告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并提请董事会作出
包括澄清公告在内的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第七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
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内幕交易;
(二)不得以公司网站、公众号、第三方媒体等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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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是履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三)应当慎重对待涉及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
关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非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
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七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监管部门。
第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后果的严重性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公司外部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依据合
同约定终止合作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报送监管部门处理。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可提请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调查
并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释义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
公告信息。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三)重大事件: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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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
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
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
等。
(五)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七)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八)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
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
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
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十)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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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十一)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
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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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
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五)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
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
的无保留意见)。
(十六)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章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与本制度
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
制度。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并披露。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