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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1
证券代码:
430140 证券简称:新眼光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批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树立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相关规定以及《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
)相关规定,特制定《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
“本制度”)。
./tmp/603213f0-13ae-4a51-9e98-cf7d33bc359a-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61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
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
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
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
应当披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股东、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转让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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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
/交易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
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
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两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
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
的电子文件;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
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
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
/交易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
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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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中期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如有);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
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
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
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
措施等。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
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
发布。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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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
/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
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披露要求和相应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
/交易价格
或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均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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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披露要求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没有具体规
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
/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
作日内将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
个工作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
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
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股东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
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
关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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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股东会决议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主办券商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
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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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上述规
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五节
关联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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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
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
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
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或者主办券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一条
股票转让/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等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于次一股份转让
/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转让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
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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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
告。
第三十五条
直接或间接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
要求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股票
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披露:
(一)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
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
得联系;
(七)
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或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
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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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交易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九)
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四)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
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
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
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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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的,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
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
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
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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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
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
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
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
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
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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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
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
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
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
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
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公司子公
司负责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
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公司子公
司负责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理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
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主办
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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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
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
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
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
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主办
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报告相关的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及
其他组织)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
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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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第六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
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会、
主办券商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