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430590 证券简称:晶宝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则制
度的要求,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发布的相关制度和《成都
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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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依法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
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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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提案
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
公司未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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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股转系统惩戒。除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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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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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
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
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
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股东与股东会审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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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非由职工代表的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六)除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会应当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
人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名单。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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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
事会决议作出;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可直接向监事会提交监事候选人名单。监事
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
出并应同时按章程规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三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
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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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说明。
第四十六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通讯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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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
“内”
,
“达到”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之一,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未尽
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