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0
1
证券代码:
831101 证券简称:奥维云网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北京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表述
全文以“辞职”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辞任”表述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奥维市场咨询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朝阳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XC。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奥维市场咨询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XC。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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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
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与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
转公司”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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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
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
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
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
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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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
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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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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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告知公
司,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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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及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不得以不明显不公平的条
件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
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
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
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
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
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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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
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 , 超 过 公 司 最 近一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现场召开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
体地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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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
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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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
牌;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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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四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九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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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应当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信息
披露制度,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以及其他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公司(挂
牌后)指定 www.neeq.com.cn 网站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
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
信息披露职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
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
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
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第一百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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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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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
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
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
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等方式发出。
注:对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不进行
逐条列示。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九条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六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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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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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