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73892 证券简称:昊诚锂电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
传递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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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人
员,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
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公开
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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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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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
式公开披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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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
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八)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和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
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
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做出“内幕信息”标志,并采取适
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
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
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传递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登记。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及时记录在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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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
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当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包含高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及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及重大交易等事项时,应按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汇总备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
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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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加以核实,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
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
内幕信息。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
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公司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
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
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
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
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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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
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
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
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所在地证监局
和北交所,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修改时亦同。
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