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亿创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2-15
发布于
广东珠海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

873778 证券简称:华亿创新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5-029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

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

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银行借款及借款担保;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公告编号:2025-029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根据本制度应当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的证明,以资产进行反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

(九)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贷款担保决议;

(十)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议、表决, 对于被担保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

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

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

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超过《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

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公告编号:2025-029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

(一)至(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如果董事与该

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5-029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完善有关

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

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对外

担保由公司财务部门经办。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 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

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

公告编号:2025-029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

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