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展浩电气: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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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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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831350 证券简称:展浩电气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3)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4)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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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楚敬毅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楚敬毅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出资时间为 3 月 16 日

第二十条

补齐出资时间的年份为 2014

年 3 月 16 日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做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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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和

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

份的股东,依法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和

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依法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名册由董事会管理。

公司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依据

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名册由董事会管理。

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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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上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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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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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各种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

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

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对

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

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

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

股东大

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各种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

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

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

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

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

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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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

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定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不被控

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它资源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予以罢免。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

监事,应当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还

有权视其情况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各

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

资源。发生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

限于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的方式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红利,以偿还被其占用或

转移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发

生上述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

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

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公司

可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

金清偿或现金赔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如果公司与股东及其它关联方有资金往来,

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

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定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不被控

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它资源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予以罢免。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

监事,应当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公司还有

权视其情况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各

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

资源。发生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

限于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的方式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红利,以偿还被其占用或

转移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发

生上述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

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

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公司

可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

金清偿或现金赔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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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一)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中,应该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

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

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代为其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如果公司与股东及其它关联方有资金往来,

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中,应该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

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

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代为其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期间。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期间。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

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挂牌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

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挂牌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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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

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

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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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交易涉及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

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获得债务减免除

外)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交易涉及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

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获得债务减免除

外);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其他召开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网络投票等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其他召开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可提

供通讯或网络投票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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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第六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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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有关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有关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

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相关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八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

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相关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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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八)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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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

人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召集人

的姓名或名称;(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严密

性有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会议议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股东的质询

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七)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八)股东大会认为和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召集人的姓名

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会议议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各发言人对

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等内容;

(七)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

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

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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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半数以上通过;如果交

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

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果交易

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

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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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

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

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

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

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

息;

(五)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六)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

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

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

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

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

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

息;

(五)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六)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

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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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

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

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

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

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

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

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

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

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

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

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

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

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

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

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

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

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的,适用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楚敬毅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

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楚敬

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中可

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兼董事会

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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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务;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兼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务;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亦可以口头方式通

知;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送达董事。

但如有紧急情形需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长可随时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应给董事以

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亦可以口

头方式通知;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

前送达董事。但如有紧急情形需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可随时召集董事

会会议,但应给董事以必要的准备时

间。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

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

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负责保管

公司股东名册、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四)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

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五)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在董事会的指导下,依法披露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

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

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

录的保管;(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及会

议记录;(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

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

记录;(五)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在董

事会的指导下,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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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

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章程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

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送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以传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

或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但经

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的,可以不提前通知,

直接召开监事会,作出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全体监事。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

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以

传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或邮件或电子

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但经全体监事

一致书面同意的,可以不提前通知,直

接召开监事会,作出监事会决议。监事

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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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快

递送出的,自交付快递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快递送出的,自交付

快递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

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

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签订合并或

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刊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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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大会决

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第 二 百五十 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

者分立而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公

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

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第二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二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六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百六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

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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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法》规定更新及公司治理需求,修改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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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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