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3551 证券简称:ST 勤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勤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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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勤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东勤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
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
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
第三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
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
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
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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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
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
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
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
人员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
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
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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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
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
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
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
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
交主办券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
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
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
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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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
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
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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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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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
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
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出现上述风险警示情形,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
公司报告。。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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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
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
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
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至六节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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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至六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
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
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
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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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
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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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
治理相关规则。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
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
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一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无法在次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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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则公司股票应申请停牌。
第五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
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
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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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信息披露
规则》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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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实施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六十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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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是公司与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二) 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负责与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
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
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
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二节 信息披露流程
一、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
公告编号:2025-026
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提交审计报告
等相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指定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
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
报告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文件。
二、临时报告披露流程
第六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组织完成,公
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八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
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股东会决议作出后 2 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
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 相关备查文件;
(三) 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九条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
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履
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
其授权董事审核签字;
(二)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
席或其授权监事审核签字。
经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应尽快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
以书面及电子文档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6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管理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议
文件、合同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三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
开的信息,董事会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的;
(二) 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的;
(四) 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
易价格的;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部门及公司
证券挂牌地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与本制度
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
制度。
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报备并披露。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后生效并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勤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