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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74882 证券简称:金晖隆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
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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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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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年盈利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
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及其他特殊事项发
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及其他特殊事项
发生。
第七条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按照规定
实施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转增股票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可以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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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明确股东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等内容。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充分论证利润分配预案的合
理性。
董事会在制订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调整或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约束: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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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现金分红的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