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巨立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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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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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33481 证券简称:巨立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

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

下简称“《民法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它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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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

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

其他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存在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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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在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并在审慎判

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应当掌握的被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被担保人的公司章程、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

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被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

政策、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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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

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且没有改

善迹象的;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

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

任的;

(十)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大于

或等于公司担保的数额。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

者不可转让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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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

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

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

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及公司其他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或公司其他关联方,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

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

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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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豁免适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

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

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

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

行核查。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

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具备《民法

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

合同必须交由公司法务部审阅,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订立格式担保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

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

条款做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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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

司法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担保

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与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

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及时将担保事宜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其董事

会秘书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法务部门应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进行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应当经

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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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公司对外担

保的实施情况。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

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董事

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全部或部分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担保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

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通知董事长、总

经理,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 担保事项出现纠纷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公司派员以

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基于自身债务提

供的反担保除外)

(二)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所涉控股子公司控制权发生重大

变化等情形;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属于本制度

规定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公司提供担保时,接受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及

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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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六)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七)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

者代为履行债务;

(八)违规担保的情况及后续整改进展;

(九)公司已披露的担保或者反担保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

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应当明确说明。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

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一)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

受严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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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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