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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1813 证券简称:ST 广信息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实施贯彻落实新配套业务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告编号:2025-033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告编号:2025-033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公告编号:2025-033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
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以及上述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
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以及上述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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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公告编号:2025-033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公告编号:2025-033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公告编号:2025-033
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股权登记日;(四)以明显的文字
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股权登记日;(四)以明显的文字
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公告编号:2025-033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 务 或不履行 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公告编号:2025-033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做出报告。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
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
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公告编号:2025-033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等有效表决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如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影响超过十
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
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等有效表决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如果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影响超过十年,
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
的影响消失。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33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
董事、监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十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
董事侯选人、监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
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披露董
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候选人应在股东
公告编号:2025-033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即时就任。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
股东会结束后即时就任。
第二百○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创立大会
或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百○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公告编号:2025-033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
流。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
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
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
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股转发布的《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及相关安排,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挂牌公
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对主动终止挂
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
三、备查文件
《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公告编号:2025-033
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