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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2
证券代码:836913 证券简称:中鼎恒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拟申
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
的议案》
,并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
二、
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
主要内容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为充分保护可能存
在的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未出席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会的股东和已
出席本次股东会但未投同意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李丽、王国钧承诺对满足条件的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
(三)
回购对象
公告编号:2025-052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
未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或参加股东会会议但未对终止挂牌事
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为准)
;
2、未参加(亦未授权他人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或参
加该次股东会但未就《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
牌 的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股票回购申请的有效期限内,向公司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要求回购其所
持公司股票的股东;
4、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的股东;
5、不存在因公司终止挂牌或本次股份回购与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
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6、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如该异议
股东在提出回购申请后至完成股份回购期间发生其要求回购的股份被质押、司法
冻结等限制交易情况的,则回购主体不再承担前述股票回购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
任;
7、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或自其知悉公司拟申请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
挂牌事项暂停转让期间,不存在股票异常转让交易,恶意拉抬股价等投机行为。
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股东可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上限为其在公司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信息为准。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
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公告编号:2025-052
为保护公司异议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与异议股东进
一步洽谈,对异议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拟原则上以异议股
东取得本公司股票的单位成本价格(若持股期间数量有增减,按照先进先出原
则确定其目前持股数量的初始成本,其中成本价格不包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
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
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在该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
进行调整)孰高为基准,具体回购价格及方式以各方协商确定为准。
为防止股票摘牌期间恶意操作股价,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
首日或自异议股东首次知悉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
牌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取得的公
司股票,如果异议股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交易价
格不作为回购价格。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回购期限: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后 30 个
自然日内,以书面方式明确提出要求。
2、异议股东需在上述期限内将书面回购申请材料以亲自送达(以亲自送达
公司的时间为准)、邮寄送达(以快递投递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方式交付至公
司。
3、书面回购申请材料包括:
(1)经异议股东盖章或签字的回购申请书(其中必须载明股东姓名、证券
账户号码、要求回购股票的数量、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
(2)异议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本
人签字,法人、其他组织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3)异议股东交易公司股票所有历次交易的完整的交易流水单(开户证券
营业部盖章)
。
4、若因异议股东自身原因导致上述期限内未按指定方式向公司提交书面申
请的,则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再承担回
公告编号:2025-052
购义务。
(七)
回购履行期限
针对在申请回购的有效期内向公司提供完整股份回购申请材料的回购对
象,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股
份回购。
(八)
争议调解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中应制定合
理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由董事会提出具体措施方案,通过提供
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
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九)
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创
联系电话:88579297
邮箱:machuang@zdhy.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一号院 3 号楼 1007 室
三、
其他事项
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可能存在未获股东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的情形。
公司在股票停牌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由
于回购股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公司董事会郑重提示各位投资者如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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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请尽快与公司联系有关股份回购事宜。
四、
备查文件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