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870098 证券简称:赛康医疗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条款顺序
由于有新增和删减条款,修订后的
章程条款顺序相应有变化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tmp/83c8d20e-cd54-41e6-8d5b-3287310a99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6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则》”)和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二条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
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医
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
;
消毒器械销售;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
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
类医疗器械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
康复辅具适配服务;养老服务;塑料制
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专用设备制造
(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
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智能家
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
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
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
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械设备研
发;洗涤机械销售;洗涤机械制造;办
公设备销售; 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
修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市场调查(不
含涉外调查);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
; 针纺织品销售;服装
第十二条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医护
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
消毒器械销售;消毒器械生产;一般项
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
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家具
制造;家具销售;康复辅具适配服务;
养老服务;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
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
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
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
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
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
护用品批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
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集成电路设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
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洗涤机械销售;
洗涤机械制造;办公设备销售; 计算
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
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专业设计
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互
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tmp/83c8d20e-cd54-41e6-8d5b-3287310a99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6
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皮革制品销售;
金属制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
医疗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装卸搬
运。
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
售;皮革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卫
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家
居用品销售;装卸搬运。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七)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
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tmp/83c8d20e-cd54-41e6-8d5b-3287310a99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6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
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符合第
三十一条第五项所述规定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tmp/83c8d20e-cd54-41e6-8d5b-3287310a99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6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
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从公司获
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
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
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
法定权利。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保障股东对公
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
等权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
定权利。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保障股东对公司
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
权利。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tmp/83c8d20e-cd54-41e6-8d5b-3287310a99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6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新增条款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此后条数编号
顺延。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公司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
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
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披露相关情况,并由律师出具专项法律
意见书。
./tmp/83c8d20e-cd54-41e6-8d5b-3287310a99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6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
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
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
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
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证董事离职
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
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
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
同业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
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以直接或者间接形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
交易;(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
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
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
./tmp/83c8d20e-cd54-41e6-8d5b-3287310a99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6
第(五)项规定。董事应与公司签订保
密协议书,保证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
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
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
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
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业务。
新增条款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应当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的知识、技能和
素质。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应
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tmp/83c8d20e-cd54-41e6-8d5b-3287310a99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6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
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
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十六)制订、修改、实
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十七)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会
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
制订、修改、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超出股东会授
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
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
运作机制,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
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
运作机制,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订,股东会批准。如股东会议事
./tmp/83c8d20e-cd54-41e6-8d5b-3287310a99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6
规则与本章程存在相冲突之处的,应当
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书
面通知、电子邮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天。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书
面通知、电子邮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天。在事情紧
急且参会董事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
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以口头、
电话等方式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
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公司职工;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制度;(九)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其他交易事项(对外担保除外)
;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大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
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执行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公司职工;(八)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九)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其
他交易事项(对外担保除外)
;
(十)本
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
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法律、法规及本
./tmp/83c8d20e-cd54-41e6-8d5b-3287310a99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6
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
负责决策。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
理决策。
章程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
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
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
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情形外,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
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情形外,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
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程前
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tmp/83c8d20e-cd54-41e6-8d5b-3287310a99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6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
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
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
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tmp/83c8d20e-cd54-41e6-8d5b-3287310a99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6
二、修订原因
新《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对
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