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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833426 证券简称:先控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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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使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转让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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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
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
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转
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
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
体措施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
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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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
(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
见
;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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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其相
关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决议涉及应当提交经股东会表
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相关事
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主
办券商报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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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
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
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
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会
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类型证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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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以上交易同时达到本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
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票交易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
果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
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
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如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公
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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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
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挂牌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规定标准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
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
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
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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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获得大额政府补
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
30%;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五)公司董事会就股票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
出决议;
(十六)公司董事会就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十七)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二十)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
陷入停顿,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
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
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十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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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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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事
务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
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
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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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
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应报告信
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信息披露规
则》
、
《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公告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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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业务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
《业务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
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计委员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
字;
2、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审阅,并
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
方式获得信息。
第 六 十 条
公 司 选 择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
www.neep.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
过上述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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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实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泄露或透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
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
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实施定向发行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
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
公司证券。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
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全
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
者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
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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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
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分类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董事会秘
书办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
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
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
书本人,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九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
责人)
,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
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的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
机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
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
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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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的,审计委员会应就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降
薪、降级、降职、辞退等处罚。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
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如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控制
的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
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机构
及责任人将依据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
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
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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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