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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4
证券代码:874280 证券简称:楚大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
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
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
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
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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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
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
依据《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所
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
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新项目的投资项目进行
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初步投资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
外投资项目进行信息和文件收集、进行初步评估以及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
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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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
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控制权逐层
进行审批。
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
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应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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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
当聘请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
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产评估事务所
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股权)”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
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
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
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终止与转让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终止对外投资:
(一) 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
(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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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需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市场前景暗淡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投资决策时所依据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五) 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需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形。
公司对外投资转让时,投资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等部门完善法律手续和资产
或股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转让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投资转让
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
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可以派出董事、监事参
与新建公司法定程序的选举,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
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
作用。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由投
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
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
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
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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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
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
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财务部审核
后报送总经理办公室备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
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
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 大额银行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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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 遭受重大损失:
(七) 重大行政处罚;
(八) 其他对子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子公司应当明确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
上的沟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都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会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