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德能电机: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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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1
发布于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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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7646 证券简称:德能电机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

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

公告编号:2025-033

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

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

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

全国股转系统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法承诺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对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第九条 承诺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宜,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

公告编号:2025-033

务规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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