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家鸿口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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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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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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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95
证券代码:
874562 证券简称:家鸿口腔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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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项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并将专户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验资手续前,和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
中一并提交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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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
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
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
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
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
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意见。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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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
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事规则》
、
《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
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
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施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
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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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挂牌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
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
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
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挂牌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
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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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
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应当审慎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
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应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
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当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
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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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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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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