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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6-001
证券代码:430284
证券简称:科胜石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科胜伟达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北京科胜伟
达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体变更方式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7W。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科胜伟达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
Co-Sail
Petroleum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世纪科贸大厦 C 座 9 层 1006A 室。
第三条 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84 万元。
第四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提名产生, 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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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0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经营宗旨: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为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发提供专利
化技术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条经营范围: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石油天然气设
备、仪器仪表、地热能、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压裂监测、微地震监测
的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基
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水污染治理;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燃料油、润滑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
类易制毒化学品)
、橡胶制品、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金属制品、焦炭、家用
电器、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
、日用品、金属材料、家具、安全技术防范
产品、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文化用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二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认购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认购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
司的股份总数为
4184 万股。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
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采取记名方式,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
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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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01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十六条公司系由公司前身科胜伟达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而设立。各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详见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冷传波
954.00
47.70
净资产
2
张德顺
160.00
8.00
净资产
3
方正茂
160.00
8.00
净资产
4
王建立
160.00
8.00
净资产
5
侯建全
160.00
8.00
净资产
6
潘元林
160.00
8.00
净资产
7
刘
坚
100.00
5.00
净资产
8
李幼铭
50.00
2.50
净资产
9
李学良
30.00
1.50
净资产
10
陶
静
26.00
1.30
净资产
11
苏永昌
20.00
1.00
净资产
12
贾立忻
20.00
1.00
净资产
合计
2000.00
100.00
--
第十七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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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协议方式;
(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后,股东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未挂牌前,
股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持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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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其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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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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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
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
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
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
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
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不被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如发生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所占用或转移
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及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股东
及其关联方不能对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
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偿还所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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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或投资;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以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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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地
点。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正常出席。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需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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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01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确定后不得变更);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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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会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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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五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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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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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章程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本章程第三十六规定的交易或投资;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 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表双方签署;
(二)关联董事不应在股东会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说明;
(三)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第七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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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参会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七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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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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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九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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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四)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五)决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等事项;
(十六)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十七)向股东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设置合理、有效、公平、适当的公司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并对
此进行评估、讨论,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利;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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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条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
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〇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3
日将董事长签署或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
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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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
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章程第八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八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八十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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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提名财
务总监时,应取得公司前两大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副总经理的
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
的职责或分工,由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提出辞
职,有关副总经理的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
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
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后,应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报告方能
生效。在此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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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聘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本章程第八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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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即 1 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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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
前审批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视公司经
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东违规
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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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在适当时间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
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披露事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信息披露给予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必要的协助。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
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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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
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
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后,应当通
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将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五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
股东和潜在的股东)
、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
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
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一百六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
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本
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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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 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
训等;
(八) 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
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
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
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
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有义务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需要提供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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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
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走访投资者。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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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因下列情况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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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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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公司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