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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18
证券代码:
874401 证券简称:中煤环保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
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煤
(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公告编号:2026-018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
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
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护,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
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四)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
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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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
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
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的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
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
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的编制、设计、披露工作;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以及路演
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
关系,与其他上市公司
/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
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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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网站,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
询和咨询;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披露文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公司网站;
(三)股东会;
(四)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
(五)寄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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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九)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十)一对一沟通。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
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
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十四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
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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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
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信息、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
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十六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并公告。
第十七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
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
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十八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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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接听、回复。为
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特殊情
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单位公
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二十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 3
天与董事会秘书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
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经公司审
核并同意;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
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同时立即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进
行公告。为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应尽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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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进行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五)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公司住所地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