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恒源食品: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1-20
发布于
甘肃兰州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32783 证券简称:恒源食品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黑龙江省恒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和对照显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桦南恒源农副土特产品

加工有限公司变更而设立的;公司在佳

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由发起人以

货币出资。公司系由桦南恒源农副土特

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公司在佳木斯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统一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社会信用代码:9123*开通会员可解锁*62。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本章程所称经理、副经理与

公司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指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发起人的姓名、持股数及持

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

股 份 数 量

()

股 权 比

例(%

出资方式

1

王朝旭

38,250,000

61.69%

货币出资

2

方雁

11,750,000

18.95%

货币出资

3

佳木斯市天瑞投

资处(有限合伙)

12,000,000

19.36%

货币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王朝旭、方

雁、佳木斯市天瑞投资处(有限合伙),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200

万股,每股面值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如

下:

发起人姓名

股 份 数 量

()

股 权 比

例(%

出资方式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1

王朝旭

38,250,000

61.69% 货币出资

2

方雁

11,750,000

18.95% 货币出资

3

佳 木 斯 市 天 瑞 投

资处(有限合伙)

12,000,000

19.36% 货币出资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一)协议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在依法设立

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并按国家有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以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

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

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所在地或者便于更多股东参加

的地点。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

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

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

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第四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将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股

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

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 会议联系方式;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五十六条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会应

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

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的

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第七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全体

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公司在征得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半数以上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说明。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董事会应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对议案关联方情

况进行披露。股东发现股东会拟审议议

案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

召集人说明,并主动回避表决。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

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由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作

出相关决议的股东大会结束时即行就

任。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九十二条 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

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且相关公告披露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发生

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

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九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

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

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

为:至少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通知。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邮件、即时通讯工

具等,时限为会议召开日两日前。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公司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

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五)足够的决策资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由董事会审批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还须

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关联董事可免于按照本条

规定回避表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现场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

表决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电子通信等方

式。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四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

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

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

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

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

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发生上述情形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且相关公告披露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且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

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

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第一百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前以

电话、邮件或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会议

召开前 5 日前以电话、邮件或者书面通

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存。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相应决策材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

话或者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公司

发出电子邮件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在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若投资者与公司之

间产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一

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办法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和批准,由董事会秘书

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一百八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佳木斯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八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

一次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5,89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95,890,000 元)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95,890,000

股,其他类别股(包括优先股)0 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及相关主体

应当遵守《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

则及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收购义务与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发出要约收购及其

范围,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执行,不得规避法定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

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

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

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

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

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

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八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不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范围,或者未达到审议标准的事项,原

则上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特殊事项,应当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其他制度或者文件如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事项且与本章程不一致的,

原则上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以上的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交

易。

(四)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交易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银行贷款(包括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交易。但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不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

策程序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文件,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就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就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

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出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四)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

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1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〇三条 除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公司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二)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关联交

易,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通过。其中,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事项尚未达到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重

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长期股权投资事项除外)

,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总经理审议通过。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向经理负责,并在经理外出时经授

权行使经理的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且不得通过辞

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

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监事会对投资者

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 投资者管理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能:

(一)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tmp/b941eb93-8a3e-411d-bd1c-6c5c236dc1e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3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生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以下称“新《公司法》

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有关

规定,并参照《挂牌公司章程(提示模板)

,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备查文件

(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原《公司章程》

(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黑龙江省恒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