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广电通用: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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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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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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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
870500 证券简称:广电通用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均相应修订为“股东会”等,
此类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
由于调整和修订原有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目录索引页码变化的,在
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
“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股东会”
所有条款中: “总经理”
所有条款中: “经理”
所有条款中: “副总经理”
所有条款中: “副经理”
所有条款中: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所有条款中: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住所和注册资
本:
公司注册名称: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住所和注册资
本:
公司注册名称: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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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郑东)众旺路 52 号大象融媒 6 楼。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2200
万元人民币。
(郑东)众旺路 52 号大象融媒 13 楼。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22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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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八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第二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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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
遵守其规定。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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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
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
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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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公司单笔 1000 万元以上
(含 1000 万)或一年内累计金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
,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及其他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偶发
性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日常性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关联交易预计
总金额,超过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 20%以上的;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所述的其他交
易事项是指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等事项。上述购买或者处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
(十五)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交易,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
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十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所述的其他交
易事项是指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等事项。上述购买或者处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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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四)公司的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类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范围
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第16号令)执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技术、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
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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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众旺路 52 号
大象融媒 6 楼
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众旺路 52 号
大象融媒 13 楼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为适应新的《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要求,根据公司的实
际需求,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的调整、优化,对其他条款进行了顺序、表述方式
及章节的优化与调整。
三、备查文件
《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
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
潜在客户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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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