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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71643 证券简称:祥生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关系,无需回避
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9
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控
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
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
(简称《治理规则》
)、
《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及子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
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
生品等金融投资产品以及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短期投资的行为。公司
及子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
可行后,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
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
的损失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
的各种投资,包括固定资产类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一)固定资产类投资:包括新建固定资产项目、固定资产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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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购置等;
(二)股权类投资:包括以业务扩张为目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境
内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对外收购和兼
并,对所出资公司追加投资以及与其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权置
换等;
(三)其他形式的投资。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
性、收益率进行论证研究。
第六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
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时,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公司对
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涉及的
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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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低
于该数值的,由董事长决定。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且超过 100 万的;低于该数值的,由董
事长决定。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①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②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
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③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按照重大资
产重组披露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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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请股东会审议的,或因交易性质重合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
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
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二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
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
件。
第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
订投资协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有关机构决议
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
草或准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重大投资
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必
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
案。
第十六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
协议抄送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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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
实施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于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
董事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监
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
助、沟通,不得推诿。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
议对方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
司报告。在发现或了解到公司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协议对方的沟通工作,尤其
是需要出具文字材料的工作,必须由项目实施后负责跟进、监督、
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进行。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具文字材料以
前,应当与其他职能部门协商一致,并征得公司分管领导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事项完成结果进行审查、评价。审查、
评价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财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可以
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查验会计资料及财务报告等方式,也可
以采取其他方式。评价主要对经营业绩、财务指标、规范运作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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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一次性完结的投资事项,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九十日内进行审查、
评价。长期性的投资事项,一般一年一次进行审查、评价,于前一
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包括但不限
于:
(一)控股子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制定与修改应当事先获得公司的
同意;
(二)选任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依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公司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
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
风险管理程序。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战略规划、经营目标
等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依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同时,应当严格地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
与激励约束制度。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
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
(二)控股子公司应当每月五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上月的月度财
务报告和管理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审计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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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经常主动与子公司,尤其是参股
子公司进行联络,了解日常运作、财务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了解的
情况索取或调阅有关资料,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
导。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应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
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参照管理控股子公司的规定对分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条 出现或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终止对外
投资:
(一) 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投资决策所依据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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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财务部应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
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原因和直接、间接的损失及其
他后果,并提交书面报告至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投资转让应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
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
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投资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和情节
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个人未按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且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前已付诸实际并
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相应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现行及将来不时修订之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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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抵触的,以该等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相抵触的内
容。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