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公墓及殡仪馆建设项目—璧山区殡仪馆一期
(EPC总承包)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璧山区公墓及殡仪馆建设项目—璧山区殡仪馆一期(EPC总承包)答疑及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一:招标文件中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2)工程进度款按每半年度支付,每半年度支付该半年度经审核的完成合格工程量计价款的 8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经审核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价款的 80%(在当期扣除预付款)”,是否能调整为“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该月经审核的完成合格工程量计价款的 8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经审核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价款的 85%(在当期扣除预付款)”。
答:本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不作调整。
质疑二: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建议“(5)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调整为“承包人进行施工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答:此项不作调整。
质疑三:14.1.3 项〔计量原则〕确定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建议“对超出控制额 6800 万元的部分将不予支付,中标人放弃对超出控制额 6800 万元部分索赔的权利”调整为“对超出控制额 6800 万元的部分将不予支付,中标人放弃对超出控制额 6800 万元部分索赔的权利(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超出控制价6800万除外)”
答:此项不作调整。
质疑四:8.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的,不论延迟期限长短,承包人均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要求支付合理利润,也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承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调整为“承包人有权按照13.8.1提出价格调整或要求支付合理利润及经济补偿,同时项目工期自动顺延”
答:此项不作调整。
质疑五:5.2 承包人文件审查,建议“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调整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发包人未在21天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审查文件”
答:此项不作调整。
质疑六: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建议删除“(5)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或者约定提供财务公司类型监管账户 (四) 4.2 履约担保,建议“(4)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调整为“(4)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红名单单位的可按照80%计提”
答:此项不作调整。
质疑七:2.2.2 提供工作条件,建议“承包人自行负责将施工用水、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调整为:发包人负责将项目施工用水、通讯线路、电力等施工必须条件接至施工红线范围“;
答:此项不作调整。
质疑八:P25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最高限价的 85 %,有歧义(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最高限价有固定费率最高限价和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此处的最高限价是否为6800+60.4=6860.4万元?还是6800/91.31%+60.4=7507.56万元?
答:最高限价详见补遗一。
质疑九:项目涉及土石方工程,招标人是否有指定渣场?如有,请明确渣场运距,如有渣场费,请明确。
答:本项目的渣场待定,预算编制时再具体确定渣场。
质疑十:P18中约定(1)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2024 年第 1 期)》(璧公管办〔2024〕2 号)中有全费用单价,按全费用单价执行并按中标下浮比例下浮后确定合同价格,对全费用单价有价格幅度的平基土石方(含清表)按6 元/m³计算、机械凿打石方按 21 元/m³计算、机械旋挖成孔-干作业(D≤1100mm)按 255 元/m 计算、机械旋挖成孔-干作业(D>1100mm)按 255 元/m 计算。其中机械旋挖成孔-干作业(D>1100mm)按 255 元/m是否描述有误,应该按照其中机械旋挖成孔-干作业(D>1100mm)按 255 元/m³执行。
答:详见补遗二。
质疑十一:招标文件中约定人工价格:按定额人工单价执行,且无调差条款,实际施工过程中人工费单价与定额人工单价偏差较大,请招标人调整为按当月信息价执行,且可调差。
答:此项不作调整。
质疑十二:P18中约定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估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6800 万元×固定费率报价,P25中约定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 91.31 %,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6800 万元,后者按照字面理解估算建安工程费就应该为6800万/91.31%=7447.16W, 请招标人明确。
答: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 91.31 %,投标人填报的固定费率不得超过 91.31 %,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6800 万元;
暂定投标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方式为:估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暂定为6800 万元)×投标固定费率;
例:若 A 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费率为 90 %, 则 A 单位的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金额为:6800万元×90%=6120万元。
质疑十三: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数量不得超过2家。我司为小微企业,希望能通过“抱团”参与相关项目的施工,增加市场机会,同时也为璧山区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对于招标方而言,这意味着有更多优质的潜在中标人可以选择,形成了充分有效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有助于获得更优化的方案。因此,建议招标人将联合体数量调整至不超过3家。
答:详见补遗四。
质疑十四: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联合体不超过2家。在重庆市多年的招投标实践中,“不超过3家”已被证明是平衡资源整合与管理效率的一个有效“黄金分割点”,被绝大多数招标文件和行业范本所采纳。允许设置三家联合体,可以为我们项目吸引到更多顶尖的专业团队组合,确保项目在技术、施工和管理上都达到最优水平,同时通过充分竞争来控制投资成本。另一方面,在当前工程行业形势下,履约风险极高,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招标人的相关管理风险。故希望招标人能将联合体各方数量改为3家。
答:详见补遗四。
质疑十五:1、招标文件第24页: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问: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指哪些?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1)深化设计效果图中:“若评委对投标人效果图评分低于该部分总分的 60% 的或对个别投标人效果图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效果图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 10%)的须注明详实理由。效果图得分的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此条款在重庆市最新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并不存在,希望招标人删除此条。
答:1、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简单以设备自置、亏本让利、低价占领市场等理由进行解释,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钢筋、混凝土、玻璃、钢材、铝合金型材、防水材料、不锈钢蜂窝板、电缆等主要材料询价单,战略采购协议,人工工资发放记录,机械设备租赁协议等,以下情形不得作为报价合理性说明的证明材料:①亏本让利,②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③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④为了积累类似项目业绩。
2、详见补遗三。
二、补遗部分:
补遗一: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最高限价“3.1设计费最高限价:☑(1)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 100 %,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60.40 万元;
3.2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价:☑(1)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 91.31 %,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6800 万元;”修改为: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 6860.40 万元(其中设计费最高限价为 60.40 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价为 6800 万元)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价,投标人的各分项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1设计费最高限价:(1)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 100 %,投标人填报的固定费率不得超过 100 %,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60.40 万元;暂定投标设计费计算方式为:60.40万元×投标固定费率;
例:若 A 单位设计费报价费率为 90 %,则 A 单位的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金额为:60.40万元×90 %=54.36万元。
3.2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价:(1)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 91.31 %,投标人填报的固定费率不得超过 91.31 %,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6800 万元;
暂定投标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方式为:估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暂定为6800 万元)×投标固定费率;
例:若 A 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费率为 90 %, 则 A 单位的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金额为:6800万元×90%=6120万元。”
补遗二: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0 预算核查与补充协议签订 2.1条中 “机械旋挖成孔-干作业(D>1100mm)按255元/m计算”。修改为:“机械旋挖成孔-干作业(D>1100mm)按255元/m³计算”。
补遗三: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1)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深化设计效果图 删除:“若评委对投标人效果图评分低于该部分总分的 60%的或对个别投标人效果图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效果图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 10%)的须注明详实理由。效果图得分的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补遗四: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联合体投标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即负责施工的单位不得超过 1 家,负责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过 1 家。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人资质应满足施工资质要求;”修改为:“(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数量不得超过 3 家,其中负责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过 1 家。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人资质应满足施工资质要求;”。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通知有冲突的地方,均以本通知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知晓该通知内容。
招标人:重庆国隆农业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尚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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