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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管网有限公司2026年度提排泵站机电设备维修服务项目
答疑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管网有限公司2026年度提排泵站机电设备维修服务项目”的答疑内容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提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合并单位” 的债权、债务及相关业绩由合并后存续的本公司承继。鉴于本公司已完成吸收合并整合工作,现就以下事项提出质疑: 1、本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使用 “被合并单位” 合并前的项目业绩作为本次投标业绩,并提供双方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基于上述情况,该业绩是否可认定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2、在本次投标涉及的业绩中,存在本公司曾作为委托方(甲方)与 “被合并单位”(原乙方)签订项目合同的情形。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 “被合并单位”,目前该单位已依法完成注销登记,其相关权利义务已由本公司承接。并提供双方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基于上述情况,该业绩是否可认定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答:1、若提供“被合并单位” 合并前的项目业绩作为本次投标业绩,提供双方签署的有效的《吸收合并协议》,以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则满足招标业绩要求。2、满足招标业绩要求,但需依法提供有效的《吸收合并协议》以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提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社保缴纳方面,通常是以公司名义为员工办理相关事宜。分公司员工的社保虽由分公司以自身名义缴纳,但鉴于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这一事实,最终责任实质上仍归属于总公司,因此分公司人员亦属于总公司人员范畴。现我公司拟参与投标,在投标时提供分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养老保险的要求?
答:提供分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提问三:我公司于 2024 年进行了吸收合并整合,现准备使用合并前公司项目业绩作为本次我司投标的投标人业绩证明,并提供两家公司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请问是否可视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答:满足招标业绩要求,但需依法提供有效的《吸收合并协议》以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本项目答疑、补遗(或澄清、补充)内容均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上发布,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注:上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发布的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管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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