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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收款机租赁及后续服务项目答疑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收款机租赁及后续服务项目”的答疑及通知内容如下:
提问一:重庆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仔细研读过招标文件后,现有疑问需要得到贵公司解答。
本项目业绩要求:
投标人具备以下其中一项业绩要求即可
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50万元的智能收款机租赁业绩;
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3个智能收款机租赁业绩合同;
根据本项目招标要求,知晓本项目实质招标内容为油站配备智能收款机并提供智能标准服务。但以往同类项目签订合同中表述均为智能设备收款服务,与本项目描述有些出入。烦请贵公司明确业绩认定标准,合同中未提及设备租赁,但服务内容与本项目一致的业绩,能否被认定为合格业绩?
答:认定为合格业绩。
提问二: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财务要求规定:
投标人须提供2022、2023、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认为:应当要求提供 2023、2024、2025 年度最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才符合招投标通用规范与合理审查要求。
答:因各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时间有差异,本项目财务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三: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收款机租赁及后续服务项目质疑函
质疑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致: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研读《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收款机租赁及后续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现就招标文件中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设置不合理事项,依法提出质疑,请依法予以书面答复。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财务要求规定:
投标人须提供2022、2023、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我方认为:应当要求提供 2023、2024、2025 年度最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才符合招投标通用规范与合理审查要求。
二、事实与理由
(一)时间口径不符合招投标通用标准
当前为 2026 年 4 月,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资格审查通用标准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2023、2024、2025 年度,该设置不符合行业通用、合理、公允的审查口径。
(二)2022 年度数据陈旧,不具备审查价值
2022 年度财务数据距今已超过 3 年,无法客观反映投标人当前财务状况、经营稳定性与履约能力,以此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不合理限制。
(三)2025 年度审计报告已具备提供条件
2025 年度已完结,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正常出具 2025 年度审计报告,要求提供 2023、2024、2025 三年审计报告完全可行,更符合项目履约风险管控需要。
(四)设置不合理,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要求 2022、2023、2024 年度,遗漏最新年度、包含过时年度,人为缩小合格供应商范围,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质疑请求
1.立即修改招标文件财务要求,将2022、2023、2024 年度审计报告,调整为2023、2024、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2.按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澄清或补遗文件;
3.在法定期限内对本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答:因各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时间有差异,本项目财务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答疑通知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说明,如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招标人: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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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通知(4.16挂网).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