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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公寓住房标准化装修工程答疑补遗文件
项目编号:5*开通会员可解锁*9025120101
招标公告
邀标信息
答疑补遗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结果公告
合同签订基本信息公示
合同变更基本信息公示
相关公告
终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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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遗通知(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某单位公寓住房标准化装修工程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一、补遗部分
1.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4.1.1项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原文: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已按国家资质改革换领新版资质证书的,新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或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同等认可”
修改为: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标准统一修改为2013版清单及相关配套标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项投标报价中原文:
二、工程结算
17、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 Σ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全费用单价清单价格部分(若有) 已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7.1 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和全费用单价实行单价包干(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按照竣工图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注:该部分中标人的中标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不因工 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调整。)
(2)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全费用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 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1.3 计算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3)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但合同中约定的原则不能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违背。
17.2 措施项目结算价:
(1)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结算金额在项目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范围内按中标费率进行结算,超出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部分不予结算。
施工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为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而增加的费用按渝建管〔2024〕38 号文、《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2)施工技术措施费
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注: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中标单价不因工程变更、 工程量增减等原因改变。)
17.3 其他项目结算价
(1)暂估价项目:
①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第 12.3.1 项〔计 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②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2)计日工:按据实签证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17.4 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
(1)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3)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①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范》(GB50855-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6-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GB/T50857-2024)、《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8-2024)、《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9-2024)、《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1-2024)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24)、《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JJYJ50‑003‑2026)、《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 额 》( CQFGDE-2018 )、《 重 庆 市 通 用 安 装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 (CQAZDE-2018) 、《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 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 (CQGD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2018 年《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 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②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按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并经发包人最终确定为准。增减工程人工价格按重庆 2018 年定额基价执行。
③结算下浮比例为:(总价最高投标限价-中标总价)÷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17.5 价格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1 条〔价格调整〕约定 执行。
17.6 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
(1)索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该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2)现场签证: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和专用合同条款第 14.2.1 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17.7 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该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17.8税金:增值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文件执行。
18、工程竣工结算价:
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由发包人确定后送第三方审计审核,竣工结 算金额以第三方审计结算结果为准。
备注: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修改为:
二、工程结算
17、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 Σ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全费用单价清单价格部分(若有) 已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7.1 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和全费用单价实行单价包干(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按照竣工图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注:该部分中标人的中标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调整。)
(2)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全费用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第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 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1.3 计算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3)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但合同中约定的原则不能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违背。
17.2 措施项目结算价:
(1)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结算金额在项目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 金额范围内按中标费率进行结算,超出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部分不予结算。
施工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为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而增加的费用按渝建管〔2024〕38 号文、《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2)施工技术措施费
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GB50500-2013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CQJJ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注: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中标单价不因工程变更、 工程量增减等原因改变。)
17.3 其他项目结算价
(1)暂估价项目:
①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 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②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2)计日工:按据实签证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17.4 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
(1)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3)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①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CQFG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CQAZDE-2018) 、《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 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 (CQGD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2018 年《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 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②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按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牵头会同 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并经发包人最终确定为准。增减工程人工价格按重庆 2018 年定额基价执行。
③结算下浮比例为:(总价最高限价-中标总价)÷总价最高限价。
17.5 价格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1 条〔价格调整〕约定 执行。
17.6 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
(1)索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该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2)现场签证: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和专用合同条款第 14.2.1 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17.7 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该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17.8 规费: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执行。
17.9 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 税 。按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 号)规定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18、工程竣工结算价:
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由发包人确定后送第三方审计审核,竣工结算金额以第三方审计结算结果为准。
备注: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3项中原文: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6-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GB/T50857-2024)、《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8-2024)、《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9-2024)、《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1-2024)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24)、《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JJYJ50‑003‑2026)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修改为: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GB/T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1-2013)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项中原文: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国家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 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10.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10.4.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 、《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经监理人、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1)人工单价:按定额基价执行。
(2)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
②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③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并经发包人最终认确定为准。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
(4)税金:增值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文件执行。
10.4.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 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 2018 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 10.4.1.3 目约定执行;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 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修改为: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国家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10.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10.4.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CQFG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 、《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 (CQGZWDE-2018)、《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 (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经监理人、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1)人工单价:按定额基价执行。
(2)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
②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③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并经发包人最终认确定为准。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
(4)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
10.4.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 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 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 10.4.1.3 目约定执行;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 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3. 开标时间修改
因本次补遗涉及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为确保各潜在投标人有充足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现将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顺延,具体调整如下:
1. 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时00分。
2. 现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1时00分。
3. 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同步顺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1时00分。
4. 开标地点:不变(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详见交易中心大屏幕)。
招标人:某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补遗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