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交通事故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6时11分
交通事故地点:安宁市安禄公路与吴海塘路交叉路口
天 气:晴
一、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李某1,持有“A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该证有效期为长期。驾驶车辆:“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检验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所有人:易门县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情况: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
李某2,交通方式:行人。
(二)事故地点位于安宁市安禄公路与吴海塘路交叉路口,为平面四枝交叉路口,东口至安宁市城区,西口至安宁市禄脿街道,北口至安宁市西环线,南口至安宁市吴海塘,路口路面漆划有导向车道线、导向箭头、停止线、人行横道线,因过往大货车刹车喷水,导致潮湿沥青路面,路面平整,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安禄公路呈东西走向,由西向东为上坡,坡度为1.7%,为分向式道路,路中设有中心隔离绿化带及金属护栏,路面漆划有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导向箭头,同向设有三条机动车道,南北两侧依次为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硬路肩,现场以西200米道路南侧路外设置有“注意信号灯”、“前方200减速慢行”的道路交通标志,现场以西80米道路南侧路外隔离花坛内设置有“限制速度30”的道路交通标志,该路段夜间无路灯照明。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开通会员可解锁*,李某1驾驶经检验第二桥转向直拉杆后球松旷,转向盘自由转动量超标,第二桥右轮制动管路龟裂漏气,转向灯装置不合格的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载66100kg石料(该车总质量为89950kg,核定载质量为15370kg,整备质量为15500kg,超载59080kg)由易门县六街街道驶往安宁市草铺街道。6时11分,当其驾车沿安宁市安禄公路西向东方向第二条机动车道以约为41km/h的平均速度直行通过安宁市安禄公路与吴海塘路交叉路口时,遇行人李某2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沿人行横道线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李某1所驾车车前端及车前保险杠外罩与行人李某2相撞擦,致李某2现场死亡(死亡原因:李某2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部损伤死亡),车辆部分受损,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行人李某2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加之李某1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通过交叉路口所致。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某2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六十二条之规定;李某1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确定李某2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确定李某1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安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