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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融合法庭庭审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询价文件
采 购 人: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项目概况
我院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融合法庭庭审系统设备。符合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在文件规定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8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二、项目总体情况
(一)项目名称:融合法庭庭审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所属分类:货物
(三)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四)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捌仟捌佰元整。
(五)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项目采购实施计划
(一)采购方式:询价。
(二)项目的采购标的是否包含进口产品:否。
四、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资料提供承诺函,详见附件4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之日,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提供承诺函,详见附件4)
2.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最近36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详见附件4)
3.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承诺函,详见附件4)
五、获取询价文件
(一)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7日、2026年 5月8日、*开通会员可解锁*,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北京时间)
(二)获取地点: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六、响应文件提交
(一)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时00分(北京时间)前
(二)地点: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三)方式:现场提交
七、开启响应文件时间
(一)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时00 分(北京时间)
(二)地点: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三楼会议室
八、拟采购标的清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参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1 |
无纸化庭审系统 |
1.能与南溪区人民法院现有的科技法庭书记员庭审软件对接,具备能和书记员庭审软件同步开庭控制功能。(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针对此项要求提供响应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2.法官应用模块: (1)法官对接全国法院“一张网”卷宗系统,调取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当庭阅卷。 (2)系统能够发起电子证据文件的共享功能。 (3)系统支持法官可在任何功能下同步查看书记员的庭审笔录文件,并可根据法官的理解进行图形勾画操作和文本批注,勾画及批注的文本内容在书记员客户端处可实时查看。笔录同步查看可与任何功能进行双屏查看。 (4)系统支持将单份材料或同屏比对材料通过同屏共享方式功能发送到当事人应用模块中,使充分使用证据完成诉讼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流程,有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 (5)法官具有随时进行同屏分享的权限,当事人如需要开启同屏分享,法官有权利进行认可和驳回,以确保庭审节奏的流畅。 (6)支持国产化终端部署。 3.当事人应用模块: (1)证据共享:在法官的引导下,当事人也可进行电子证据分享,供诉讼几方进行质证操作,利用屏幕可对有疑问的地方进行划线批注。 (2)电子签名/捺印:通过系统的融合,可实现笔录文件、证人证言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电子签名和捺印,可满足在当庭、远程提讯、远程庭审各种场景使用。 (3)支持国产化终端部署。 4.支持与南溪区人民法院现有科技法庭管理后台融合开庭,开庭的音视频资料能自动回传到南溪区人民法院现有《数字法庭综合管理系统》和全国法院“一张网”办公办案系统;支持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智慧法庭支撑平台无缝对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针对此项要求提供响应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5、采用B/S架构,系统支持兼容南溪区人民法院现有的庭审设备,能与法庭现有庭审主机对接,实现同步开庭控制功能。(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针对此项要求提供响应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6、采用B/S架构,系统支持兼容宜宾市所有看守所和监狱的远程提讯室现有提讯设备,能与四川省所有看守所现有远程提讯主机对接,实现同步远程提讯开庭控制功能。(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针对此项要求提供响应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
6 |
套 |
498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九、报价文件内容
1.封面(封面必须标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 须加盖公章) ;
2.报价函(须加盖公章) ;
3.报价表(须加盖公章),(供应商报价应为最终一次性报价) ;
4.承诺函(须加盖公章) ;
5.报价人资格证明文件:提供盖公司鲜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
6.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人参与投标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
7.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须加盖公章)。
十、报价有效期
报价有效期为询价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可以长于本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十一、合同
(一)成交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到我院签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货、安装达到验收条件。询价单、成交单位报价单和其他更优承诺等为签定合同的依据,按承诺时间供货,出具本公司合格的完税发票。如有违约行为,供应商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合同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五)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与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七)具体违约条款及其它未尽事宜,将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议定。
十二、付款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等相关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十三、其他说明的事宜
(一)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询价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响应文件的语言
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响应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4.投标货币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5.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要求详见附件
(三)响应文件提供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共叁份。
(四)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 购 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沈老师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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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
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谈判代表身份证(谈判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
四、承诺函;
附件2
报价函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我方愿意参加贵院组织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为此,现作出如下保证:
一、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我方已认真阅读采购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对本次询价采购将作出实质性响应。
三、我方接受询价须知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承诺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内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四、我方同意按照贵院的要求提供与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我方报价代表人参加本次询价采购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均代表我方行为。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若供应商投标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时提供此页)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若供应商投标代表为“授权代表”时提供此页)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与 融合法庭庭审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有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姓名:
授权代表姓名: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附: 1.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4
承诺函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根据询价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本项目第四章提出的明确以承诺的形式响应的特殊条件:
1.我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日前,未被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我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日的最近36个月内未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截止至响应文件开启之日,我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我方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存在对询价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我方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我方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六、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单位按本项目询价文件相关条款规定对我方作出的其他处理。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报价表
序号 |
名称 |
品牌型号 |
参数配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备注 |
合计 |
||||||||
注:1、以上报价为最终报价。2、供应商报价总额包含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税费等费用。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