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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申报单位:
根据《海口市商务局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务局规备字〔2025〕1号)、《海口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验收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验收方案》)要求及试点城市工作安排,拟于近期开展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纳入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第一批支持项目名单或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第二批支持项目名单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阶段性验收或终验。
1.申请阶段性验收的,项目需已产生有效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相关设施设备已投入使用,且已申请阶段性验收的次数不多于1次;申请终验的,项目应全部完工并已投入使用;
2.项目申请验收的内容已完成结算手续。包括已取得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工程改造部分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和第三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重点设备具有完整的收货凭证;
3.项目单位信用情况良好。截止申请验收之日,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海南)”社会法人严重失信黑名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海口)”社会法人严重失信黑名单、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单、涉金融黑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企业名单;
4.项目建设程序完备,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经营,近3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
二、验收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请
2月8日前,项目单位自主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材料(可编辑电子版,详见附件2);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可向第三方咨询、审计服务机构问询材料完善意见。2月11日前,项目单位完善验收材料后,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材料(纸质盖章版1正3副共4份、盖章扫描版1份)。
(二)区级初验
2月14日前,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验收方案》要求,对申报项目开展初验并出具初验意见(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连同项目验收材料汇总后报市商务局(纸质盖章版1正2副共3份、盖章扫描版1份)。
(三)市级验收
对区级初验通过的项目,市商务局牵头开展现场验收工作。由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审计服务机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运行成效、资金使用审计等,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或阶段性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或阶段性审计报告)。
(四)项目查重
市商务局通过发函等方式,向发改、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确认项目是否获得其他资金支持。存在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基建投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专项债券重复支持的项目,终止项目资格并不予资金支持。
(五)确定名单
综合市级验收、项目查重情况,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报告(或阶段性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或阶段性审计报告)等进行综合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并形成拟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名单。
(六)资金拨付
由市商务局对拟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已拨付专项资金的,完成资金清算。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终止项目资格;已拨付专项资金的,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三、有关要求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验收时间安排,组织本辖区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验收材料及相关准备,按期完成区级初验;各项目单位需加快验收材料制作,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
附件:
1.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初验意见模板
2.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验收材料模板
海口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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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辛先生,电话:68602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