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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现就《安徽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18-1号安徽省林业综合楼省林木种苗总站。
二、电邮方式
电子邮箱:ahslyjdj@163.com。
三、电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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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线上反馈
省林业局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
3.《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4.关于《安徽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5.关于《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6.关于《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安徽省林业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安徽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建设,推动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林种〔2024〕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林草种质资源是指林草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林草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本办法所称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是指因保护、科研或生产需要,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等方式建立的特种林分,收集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具有丰富性、代表性和重要保护利用价值,经省林业局评定公布的林草种质资源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的申报、确定、建设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责任体系】 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建立落实省级宏观统筹、市级监督指导、县级日常管理的责任体系。
(一)省林业局负责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的总体布局,评定、调整和取消,制定有关政策,审核批复中长期工作方案,指导建设管理、监测评估等工作。
(二)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的区域协调与检查监督指导,根据省级种质资源库布局,推荐申报省级种质资源库,组织编制中长期工作方案,开展监测评估、技术培训等工作。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督促落实相关政策、中长期工作方案和年度建设任务,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申报条件】 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托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能够长期稳定承担种质资源库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收集保存的目标林草种质资源为重要用材、生态、经济树种和木本花卉、林草中药材等种源、家系、无性系及其品种、杂交种、地方品种等,来源清楚,知识产权明确,不存在侵权纠纷。
(三)土地性质原则上为国有土地,不得为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如为租赁经营的,自申报之日起算,租赁经营期原则上不少于20年,且权属清晰。原地保存库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单一树种异地保存库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保存份数不少于100份;多树种异地保存库的面积不少于200亩,保存份数不少于300份。古树名木、珍稀濒危、特有种群等具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种质资源库,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人员配备合理,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且长期从事和熟悉林木遗传育种、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植物保护等方面工作。具备良好的科技支撑能力,与科研、教学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五)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应有的安全保存、稳定运转设施条件和配套设施设备,且符合林草种质资源保存需要 。
(六)日常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财务运行正常,运营经费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区位图和收集保存区等功能区布局图、矢量边界图、设施设备照片等图像资料。
(三)主要保存种质资源目录清单、特征特性和照片。
(四)土地权属、类型和相关部门出具的用地合规性审查证明等材料。
(五)科技支撑协议、技术人员资质等证明材料。
(六)法人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申报评定程序】 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申报和评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直接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省有关单位、省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复审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省林业局。
(三)省林业局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经评审通过的,在省林业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经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
第八条【命名规则】 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命名规则:所属行政区划或依托单位名称+主要保存树种(组)名称+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功能定位和主要职责】 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应当以推动林草种业振兴、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功能定位,承担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研究和利用等职责。
第十条【主要建设任务】 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建设发展主要任务:
(一)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明确土地性质和边界,保持土地权属长期稳定,发生土地征占用的,按程序及时逐级上报省林业局。
(二)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设立保护标志,加强抚育管理,有计划地开展目标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补充更新、监测预警等工作,逐步实现目标树种草种应收尽收、应保尽保。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汇交适合设施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
(三)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健全落实科技支撑制度,全面系统开展目标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种质创新和育种研究,参与或配合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和送科技下乡、科普宣传等公益性活动,拓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场景,积极推进种质资源创新利用。
(四)落实林草种质资源登记制度,对现有库存或新收集、创制、汇交的种质资源进行登记,及时汇入省级林草种质资源信息平台,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利用。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库内林草种质资源安全保存。
(五)依法开放共享可供利用林草种质资源,涉及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林草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六)按照要求申报财政资金林木良种培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严格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七)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保存生产经营、科技和管理档案资料,加强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手段建设。
(八)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监测评估、信息报送等工作。按要求报送建设计划、项目进展、工作总结等材料。每年11月底根据发展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向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2月底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承担财政资金项目建设的,按要求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
(九)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动态管理机制】 省林业局对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扶优汰劣”的动态管理。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按照省林业局制定的评估方案及指标体系,每年开展自评估工作,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建设发展情况进行全面监测评估,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林业局报送监测评估结果。省林业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全面监测评估的基础上,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种质资源库开展监测评估。监测评估内容包括收集保存、鉴定评价、科技创新、运行管理等方面情况,评估方式采取赋分制,总分100分(不含加分项),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良好等次,70-79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运用】 省林业局将监测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和续建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取消资格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完成主要建设保护任务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保存种质资源丢失或损毁的;
(三)管理混乱,违规使用、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提供或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五)未经省林业局同意,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功能区土地被征用、占用、解除租赁关系的;或土地被征用、占用、解除租赁关系后影响功能发挥,导致其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1.安徽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申报书
1-2.安徽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监测评估指标
附件1-1
安徽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
申 报 书
种质库类型:¨ £原地保存库 ¨
£异地保存库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填 报 说 明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
二、“地理位置”指林草种质资源库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三、“四至范围”指林草种质资源库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四、“总规模”指“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区”和“附属区”面积之和。
五、“主管部门”指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六、“技术依托单位和科技支撑专家”指科研院所、高校等。
七、“林权所有人”指原地保存库所持有林权证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
八、“土地权属”指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经营方式”指自有或租赁。
九、“自养能力情况”主要包括自养手段,每年纯收入及其占总支出的比例等内容。
十、按申报书格式填写,页面不够可适当加页,但不得改变格式和内容。
十一、本申报书一式 5 份,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除了图件外,申报材料统一用 A4 规格纸印制。
十二、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安徽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 承 诺 函 本单位郑重承诺关于申报省级 (林木/草)种质资源库提交的所有材料及相关附件真实有效,且运维经费有保障。如有不实,本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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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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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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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保存对象(注明拉丁学名)及保存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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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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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至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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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模(公顷) |
总规模 |
种质资源 收集保存区 |
附属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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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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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依托单位和科技支撑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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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地保存 |
林权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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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分类型(公益林、商品林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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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保存 |
土地权属、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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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投资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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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保护措施及 自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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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单位或管护单位情况(基本情况、管理、技术人员组成及已制定的相关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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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设施情况(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交通、灌溉等生产设施设备、围栏等保护设施、研究设施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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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保存对象概况(包括主要保存对象名称、基本状况、保护目的、用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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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及研究概况(种质资源概况包括:异地收集保存的份数、数量、来源等;原地保存林的林分结构情况,如树种组成、目标树种各龄级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天然更新情况,林分郁闭度、病虫害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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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种质资源保护的有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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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林木/草种质资源库的综合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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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集保存单位意见 (公章/签字) 年 月 日 |
林权所有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管护单位意见 (公章/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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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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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审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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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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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安徽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监测评估指标
| 评估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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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 (40分) |
收集保存(25分) |
开展除草、施肥、病虫害防治和水肥、树体、密度管理等抚育管理,质量符合《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库内种质资源保存完好率95%以上得10分,85%-94%得5分,85%以下不得分。 动态监测库内种质资源,监测覆盖率80%以上得5分,50%-79%得3分,30%-49%得1分,30%以下不得分。 【原地保存库】开展林分、生境、样地等本底调查,种质资源数量清楚且信息完整,任务完成率100%得10分,80%-99%得5分,60%-79%得3分,60%以下不得分。 【异地保存库】新收集种质资源来源清晰、信息完整且正常生长,10份及以上得10分,5-9份得5分,1-4份得3分,未新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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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评价(15分) |
开展种质资源表型性状,抗性、生理生化、品质性状,遗传性状鉴定评价,方法科学合理、程序规范标准、数据完整可溯的得15分;仅开展其中两项的得10分;仅开展其中一项的得5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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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创新 (25分) |
创新利用(10分) |
利用库内种质资源创制育种新材料;研发创新育种技术或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方法;与企业共建平台协同攻关育种项目;主导或参与林木良种选育或植物新品种培育;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资源描述规范;对外提供种质与服务并获得认可等,每项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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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支撑(5分) |
专家深度参与种质资源库建设管理,年均现场指导服务不少于5次;或种质资源库技术负责人是科研院校副高以上职称的研究人员或是全省林业种业创新人才的或是省级以上林草乡土专家的,此项得满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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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队伍(5分) |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建设与管理,现有生产管理与技术人员队伍较为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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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服务(5分) |
开展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技推广、良种推介、种质信息查询与数据服务、技术咨询与培训等公益服务活动,每场活动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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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管理 (20分) |
整体面貌(5分) |
种质资源库土地权属和面积稳定,基础设施完备,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科学有序,保存区、附属区等功能分区合理、建设科学、衔接顺畅、管理规范,并与种质资源库发展规划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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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设备(5分) |
配备立界设施,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抚育管理、资源调查与收集设备、制冷、贮藏等设备,符合《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4 年)规定的得5分,缺少相关必要设施设备的视具体情况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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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5分) |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调查监测、鉴定评价等制度。制定林草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鉴定、评价、登记、交流和共享利用等方面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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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管理(5分) |
档案资料收集、分类、立卷,建立电子档案,科技、生产经营、管理、会计、项目等重要档案资料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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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资金 (15分) |
支出规范性(10分) |
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项目概算得10分;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项目支出与项目概算不符超过20%,每笔扣2分,扣完为止。(年度未申报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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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目管理(5分) |
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得5分;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得0分。(年度未申报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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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项 (15分) |
科技成果(10分) |
林草良种:审定5分/个、认定3分/个;植物新品种权:5分/件;发明专利:5分/件;描述规范:5分/个;标准:国家5分/项,行业和地方均3分/项,团体标准1分/项。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5分/项、省级以下奖励:3分/项;省级以上科技论文/学术专著:5分/项。在省级及以上有关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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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5分) |
报送的典型经验做法被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并推广的,2.5分/个,满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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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林木良种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提升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规范化精细化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和《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林种〔2024〕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和生产条件,育种资源丰富,管理规范,土地稳定,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林草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经省林业局筛选和评定公布的林木良种基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申报、确定、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责任体系】 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建立落实省级宏观统筹、市级监督指导、县级日常管理的责任体系。
(一)省林业局负责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总体布局,评定、调整和取消,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审核批复中长期发展方案,指导建设管理、监测评估等工作。
(二)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区域协调与检查监督指导,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方案,开展监测评估、技术培训等工作。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直接管理,督促落实相关政策、中长期发展方案和年度建设任务,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申报条件】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托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取得有效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理位置及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适合目的树种正常生长,属于目的树种主要栽培、种植或种苗生产区域。
(二)目的树种明确,符合市场需求,且已经通过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包括种源、家系、无性系、母树林或种子园种子等)并取得林木良种证,或具有较好的遗传改良基础,基本具备林木品种审定条件。
(三)基础设施完善,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稳定的林木良种选(繁、培)育能力,面积不少于300亩,育苗用地原则上为商品林地,不得为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土地权属原则上为国有土地。如为承包、租赁经营的,自申报之日起经营期原则上不少于20年。
(四)科技支撑可靠,配备有长期从事和熟悉种苗繁育、良种选育、子代测定、遗传改良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或与相关科研院所签订科技支撑协议,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五)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档案齐全完整。财务运行正常,运营经费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区位图和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试验林、繁育圃等功能区布局图、矢量边界图、设施设备照片等图像资料。
(三)土地权属、类型和相关部门出具的用地合规性审查证明等材料。
(四)科技支撑协议、技术人员资质等证明材料。
(五)法人证明以及林木良种证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申报评定程序】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和评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直接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省有关单位、省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复审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省林业局。
(三)省林业局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现场进行查验。评审通过的名单,在省林业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经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
第八条【命名规则】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命名规则:所属行政区划或单位名称+树种(组)名称+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多个树种的以主要的两个树种或树种组命名。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功能定位和主要职责】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应当以推动林草种业振兴、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功能定位,承担林草育种创新、良种生产供应、科技推广服务等职责。
第十条【主要建设任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发展主要任务:
(一)编制中长期发展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明确土地性质和边界,保持土地权属长期稳定,发生土地征占用的,按程序及时逐级上报省林业局。
(二)收集保存目的树种种质资源,构建良种选育群体,实施家系选择、杂交育种、子代测定等育种项目,制定树种特异性状鉴定标准,开展生长量、抗逆性等指标鉴定。
(三)依据中长期发展方案建设标准化种子园、采穗圃、试验林、良种繁育圃等生产功能区,配套灌溉、排水、病虫害防治设施。按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规模化生产种子、穗条、苗木等良种材料,完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任务。
(四)组织良种示范推广,向造林单位、林农推广优良品种,提供播种、育苗等配套技术指导,配合开展公益性赠苗、送科技下乡、科普宣传等活动。
(五)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健全落实科技支撑制度,参与种苗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拓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场景,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六)按照要求申报省级财政资金林木良种培育与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严格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七)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保存生产经营、科技和管理档案资料,加强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手段建设。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九)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监测评估、信息报送、苗木调配、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按要求报送建设计划、项目进展、工作总结等材料。每年11月底根据中长期发展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向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2月底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承担财政资金项目建设的,按要求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机制】 省林业局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扶优汰劣”的动态管理。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林业局制定的评估方案及指标体系,每年对辖区内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林业局报送监测评估结果。省林业局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省市联动监测评估。监测评估内容包括生产经营、科技创新、运行管理等方面情况,评估方式采取赋分制,总分100分(不含加分项),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良好等次,70-79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运用】 省林业局将监测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和续建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取消资格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一) 监测评估不合格且无法整改到位的;
(二) 土地权属发生重大改变等原因导致无法满足第五条规定的;
(三) 不制定或者不执行中长期发展方案,且拒不改正的;
(四) 管理混乱,违规使用、挪用或套取财政项目资金,导致良种选育和生产基地造成损失的;
(五) 不履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职责与任务,档案管理不规范,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监测评估、信息调度等工作,在申报、实施和监测评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触犯法律,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1.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书
2-2.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监测评估指标
附件2-1
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申 报 书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说 明
一、申报单位,指自愿申报开展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产量,指各功能区近3年来的年均产量。
三、申报单位概况,包括单位性质、财务经济状况、财政供给情况、职工情况、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等。
四、主要培育目的树种情况,包括树种名称、面积、年龄、健康状况,以及各功能区建设情况,良种审定、生产经营状况等。
五、基础设施情况,包括现有管理用房、辅助用房、水电路渠、生产科研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情况。
六、科研支撑和推广情况,包括良种选育、子代测定、遗传改良、种质资源保存、种苗繁育等工作开展情况,技术培训与推广工作,以及与科研院所合作等情况。
七、按申报书格式填写,位置不够可适当加页,但不得改变格式和内容。
八、本申报书一式三份,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申报材料统一用A4规格纸印制。
| 申报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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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地负责人 |
负责人 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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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目的树种 |
中文名称 |
拉丁学名 |
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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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
林木良种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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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面积 和生产能力 |
总面积 (亩) |
种子园 (亩、千克) |
母树林 (亩、千克) |
采穗圃 (亩、万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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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产量 |
面积 |
产量 |
面积 |
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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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繁殖圃 (亩、万株) |
资源圃 (亩、份) |
试验林 (亩) |
其他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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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产量 |
面积 |
资源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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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类型及权属 |
土地类型(亩) |
土地权属(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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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 |
建设用地 |
国有 |
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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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技术人员数量(人)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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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支撑单位 |
支撑专家姓名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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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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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培育 目的树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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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设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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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支撑和 推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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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及制度 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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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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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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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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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监测评估指标
| 评估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生产经营(25分) |
抚育管理(10分) |
种子园、种质资源收集区、母树林、采穗圃、试验林等功能区抚育管理,视具体情况评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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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种生产(10分) |
种子、穗条和苗木产量完成预定任务指标(完成任务量≥100)得10分;基本完成(90%≦完成任务量<100%)得6分;除去不可预见因素和实属种子歉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完成任务量<90%)得0分。 |
|||
| 良种推广(5分) |
推广良种苗木5万株以上、良种种子100斤或穗条5万根以上得5分,良种苗木1-5万株、种子50-100斤或穗条1-5万根得2分;其他不得分。 |
|||
| 科技创新 (25分) |
良种选育(10分) |
系统开展杂交育种、观测评估、新品种扩繁、布置区域试验林、子代测定林等育种创新工作,视具体情况评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
| 科技支撑(5分) |
落实科技支撑制度,专家深度参与基地建设管理,年均现场指导服务不少于5次;或基地主要负责人是科研院校副高以上职称的研究人员或是全省林业种业创新人才的或是省级以上林草乡土专家的,此项得满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
|||
| 专业队伍(5分) |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建设与管理,现有生产管理与技术人员队伍较为稳定,视具体情况评分。 |
|||
| 开放服务(5分) |
开展良种推介、科普宣传、育苗技术培训等公益服务活动,每场活动得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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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管理 (30分) |
整体面貌(10分) |
基础设施完备,苗木健壮、整齐,母树林、采穗圃、繁殖圃、资源圃、试验林等功能分区合理、建设有序,并与基地中长期发展方案相匹配,视具体情况评分。 |
||
| 土地管理(5分) |
土地权属和面积稳定。 |
|||
| 运行管理 (30分) |
设施设备(5分) |
配备简易温室、全自动喷滴灌等育苗设施,采用轻型基质、容器育苗等先进技术,视具体情况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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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5分) |
贯彻落实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种苗标签、检疫等制度。制定主营树种培育技术要点,施肥、除草、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视具体情况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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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管理(5分) |
档案资料收集、分类、立卷,建立电子档案,科技、生产经营、管理、会计等重要档案资料完整,并有专人管理,视具体情况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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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资金 (20分) |
支出规范性(10分) |
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项目概算得10分;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项目支出与项目概算不符超过20%,每笔扣2分,扣完为止。(年度未申报省级以上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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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目管理(10分) |
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得10分;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得0分。(年度未申报省级以上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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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项 (15分) |
科技成果(10分) |
林草良种:审定5分/个、认定3分/个;植物新品种权:5分/件;发明专利:5分/件;标准:国家5分/项,行业和地方均3分/项。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5分/项、省级以下奖励3分/项。在省级以上有关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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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5分) |
报送通过品种和技术服务企业、村集体、国有林场等主体,实现产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典型案例,2.5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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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以下简称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提升保障性苗木供给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和《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林种〔2024〕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苗圃是指具备良好生产经营条件和管理能力,致力于采用先进育苗技术开展主要乡土、珍稀珍贵、特色产业等树种的良种苗木繁育,具备区域性良种壮苗供应保障能力,经省林业局筛选和评定公布的育苗单位。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苗木是保障性苗圃在林业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下,利用财政资金或政策性资金定向培育,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主要用于国土绿化、生态修复、战略储备、应急保障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在种苗供应保障体系中发挥兜底供给、结构补位、稳控价格等作用的优质苗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申报、确定、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责任体系】 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建立落实省级宏观统筹、市级监督指导、县级日常管理的责任体系。
(一)省林业局负责保障性苗圃的总体布局,评定、调整和取消,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建设管理、监测评估,统筹协调保障性苗木跨区域调配调剂等工作。
(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保障性苗圃的监督管理,指导保障性苗木生产计划制定和市域范围内调配调剂,开展监测评估、技术培训等工作。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保障性苗圃的日常管理,督促落实保障性苗木生产计划和调配调剂任务,协调解决土地权属、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对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申报条件】 保障性苗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取得有效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土地权属明晰,育苗用地原则上为商品林地,不得为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育苗面积5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使用年限5年以上(采用组织培养、轻基质容器、温室大棚等育苗的,设施面积达1000平方米不受育苗面积限制)。
(三)人员配备合理,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育苗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或与相关科研院所签订技术支撑协议,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四)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档案齐全完整。财务运行正常,运营经费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保障性苗圃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区位图、矢量边界图,温室大棚、自动荫棚、容器生产设备等设施设备购建协议清单及照片等资料。
(三)生产用地权属、类型和相关部门出具的用地合规性审查证明等材料。
(四)科技支撑协议、技术人员资质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日前一年度的苗木生产经营总结、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六)法人证明及林木良种证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七)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申报评定程序】 保障性苗圃申报和评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直接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省有关单位、省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复审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省林业局。
(三)省林业局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现场进行查验,评审通过的,在省林业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经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
第八条【命名规则】 保障性苗圃命名规则:所属行政区划或单位名称+省级保障性苗圃。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功能定位和主要职责】 保障性苗圃应当以推动林草种业振兴、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功能定位,承担政府主导的公益性造林项目苗木供应保障任务。
第十条【主要建设任务】 保障性苗圃建设发展主要任务:
(一)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生产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下达(委托)的保障性苗木生产任务,承担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苗木余缺调剂和储备任务。
(二)推行标准化、工厂化、智能化生产,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穴盘容器等育苗技术,大力培育优良乡土树种、珍贵树种、经济产业树种良种苗木。
(三)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疫、标签、使用说明等管理制度,按照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使用种子(穗条),确保出圃苗木质量可追溯。
(四)积极承担新品种培育,开展育苗新技术研发应用,参与林木种苗标准制修订、种苗繁育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等科研推广活动。
(五)按照要求申报省级财政资金林木良种培育与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严格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六)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保存生产经营、科技和管理档案资料,加强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手段建设。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八)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监测评估、信息报送、苗木调配、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按要求报送建设计划、项目进展、工作总结等材料。每年11月底向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保障性苗木生产计划),2月底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保障性苗木生产和使用情况);承担财政资金项目建设的,按要求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五章 保障性苗木生产与使用
第十一条【生产计划管理】 保障性苗木生产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投资或以财政投资为主的林业工程项目、产业发展项目造林用苗,以及义务植树、城乡美化绿化、科普教育等公益用苗需求情况,指导保障性苗圃合理制定保障性苗木生产计划,按程序组织申报财政补助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调配机制】 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生产的保障性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无偿或部分有偿调配使用,保障性苗圃不得转让、出售或者移作他用。部分有偿调配保障性苗木用于工程项目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注意成本核算,需避免财政资金重叠。
市、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调配使用本辖区范围内的保障性苗木,须制定年度调配使用方案,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年度调配使用方案,应明确用苗主体、主要用途、栽植时间、栽植地点等内容,以及起苗、运输、种植等全过程管护责任。跨市域范围调配使用保障性苗木,由省林业局商有关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后实施。省林业局直属单位保障性苗圃生产的保障性苗木,由省林业局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管理】 接收保障性苗木的市、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指导用苗主体严格落实年度调配使用方案,避免因用途管制不严格、种植管护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造林质量事故或者保障性苗木损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动态管理机制】 省林业局对保障性苗圃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扶优汰劣”的动态管理。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林业局制定的评估方案及指标体系,每年对辖区内保障性苗圃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林业局报送监测评估结果。省林业局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省市联动监测评估。监测评估内容包括生产经营、科技创新、运行管理等方面情况,评估方式采取赋分制,总分100分(不含加分项),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良好等次,70-79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评估结果运用】 省林业局将监测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和续建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取消资格的情形】 省林业局对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调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或委托的育苗任务或不配合落实林业部分调拨计划和要求的;
(三)生产经营假劣苗木的;
(四)违规使用、挪用或套取财政项目资金的;
(五)发生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能及时除治的;
(六)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动态监测、信息调度、苗木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被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3-1.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书
3-2.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监测评估指标
附件3-1
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
申 报 书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说 明
一、申报单位,指自愿申报开展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年生产能力,指苗圃近3年来的年均产量。
三、申报单位概况,包括单位性质、财务经济状况、财政供给情况、职工情况、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等。
四、苗木培育情况,包括树种名称、面积、苗龄、健康状况,以及新品种培育、良种培育、生产经营状况等。
五、基础设施情况,包括现有管理用房、辅助用房、水电路渠、生产科研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情况。
六、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情况,包括良种选育、新品种培育等工作开展情况,新技术培训与应用推广工作等情况。
七、按申报书格式填写,位置不够可适当加页,但不得改变格式和内容。
八、本申报书一式三份,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申报材料统一用A4规格纸印制。
| 申报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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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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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圃所在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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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
苗圃育苗面积(亩) |
|||
| 苗圃建成时间 |
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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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控荫棚面积(平方米) |
温室大棚面积(平方米) |
|||
| 年生产能力(万株) |
容器育苗年限(年) |
|||
| 生产的主要苗木 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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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类型及权属 |
林地 |
建设用地 |
||
| 国有()集体()租赁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
国有()集体() 租赁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
|||
| 技术人员 |
姓名 |
学历 |
职称 |
从业年限(年) |
| 科研成果 |
国家级: 项 |
省级: 项 |
市级: 项 |
县级: 项 |
| 获得新品种权()个 |
审(认)定良种()个 |
发明专利()个 |
||
| 生产管理制度 |
生产档案:有( ) 无( ) |
经营档案:有( ) 无( ) |
||
| 标 签:有( ) 无( ) |
质量检验:有( ) 无( ) |
|||
| 苗木标准:有( ) 无( ) |
财务制度:有( ) 无( ) |
|||
| 申报单位概况 |
||||
| 苗木培育情况 |
||||
| 设施设备情况 |
||||
| 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情况 |
||||
| 管理及制度 建设情况 |
||||
| 申报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2
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监测评估指标
| 评估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生产经营(20分) |
苗木生产 (10分) |
苗木产量完成预定或下达任务指标(完成任务量≥100%),得10分;基本完成的(90%≤完成任务量<100%),得6分。除去不可预见因素,无正当理由没完成任务(完成任务量<90%),得0分。 |
||
| 订单育苗 (10分) |
订单育苗数量完成预定或下达任务指标(完成任务量≥100%),得10分,除去不可预见因素,每下降10%,扣2分。扣完为止。 |
|||
| 科技创新(35分) |
温室大棚 (5分) |
面积≥1000平方米,得5分,500(含)-1000平方米,得3分,小于500平方米,得0分。 |
||
| 自控荫棚 (5分) |
面积≥10000平方米,得5分。6000-10000平方米,得3分。小于6000平方米的得0分。 |
|||
| 专业队伍 (5分) |
林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1人):≥3人,得5分,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
|||
| 新品种培育 (5分) |
系统开展新品培育工作,视具体情况评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
| 新技术应用 (5分) |
采用轻基质、无纺布、穴盘容器育苗等先进技术开展育苗,视具体情况得分。 |
|||
| 科技成果 (5分) |
参与林木种苗标准制修订、种苗繁育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等科研推广,视具体情况评分。 |
|||
| 开放服务 (5分) |
开展新品种推介、科普宣传、育苗新技术培训等公益服务活动,每场活动得2.5分。 |
|||
| 运行管理(25分) |
育苗设施使用 (5分) |
育苗大棚、移动苗床、轻基质生产线等设施,全部投入使用,得5分,部分使用,得3分,没有使用,得0分。 |
||
| 档案管理 (5分) |
档案资料收集、分类、立卷,建立电子档案,科技、生产经营、管理、会计等重要档案资料完整,并有专人管理,视具体情况评分。 |
|||
| 标签制度 (5分) |
所有标签完整且填写规范,得5分;每有一张填写不规范扣0.5分,扣完为止。 |
|||
| 质量检验 (5分) |
每发现一批苗木质量不合格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财务制度 (5分) |
有无制度共3分,有得3分,无得0分;制度执行情况共2分,视具体情况评分。 |
|||
| 项目资金 (20分) |
支出规范性(10分) |
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项目概算得10分;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项目支出与项目概算不符超过20%,每笔扣2分,扣完为止。(年度未申报省级以上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此项不得分) |
||
| 账目管理 (10分) |
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得10分;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得0分。(年度未申报省级以上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此项不得分) |
|||
| 加分项(15分) |
科技成果 (10分) |
获得新品种权每项加5分;有良种审认定通过的,每个加5分;满分10分。 |
||
| 标签制度 (5分) |
有制作二维码电子标签的,加5分。 |
|||
附件4
《安徽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
(试行)(送评稿)》起草情况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提升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林业局起草了《安徽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送评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种业振兴战略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提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国家林草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保存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等林木种质资源;《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明确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我省缺少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专项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是细化权责、确保国家战略落地的制度保障。
二是规范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的现实需要。我省现有省级种质资源库44处,一定程度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准入退出无标准、权责边界不清、监督考核缺位,亟需规范管理破解当前管理难题。
三是保障林草种质资源安全的迫切需要。我省物种丰富,拥有多类珍稀濒危、特有种质资源。通过制度明确各方职责、统一管理标准,有助于筑牢种质资源安全屏障,推动林草种质资源库从“建起来”向“管得好、用得活”转变。
二、起草过程
按照《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组织人员起草了《管理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发函征求16个市林业主管部门、19个省林业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再次征求上述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7条,采纳、部分采纳5条,主要集中在责任体系表述、监测评估频次等方面,意见采纳情况详见附件。经修改完善,形成本次《安徽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送评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十四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则(第一至三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撑,旨在加强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推动省级资源库高质量发展;界定林草种质资源及省级种质资源库定义,划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范围。
(二)管理责任(第四条)。建立“省级宏观统筹、市级协调指导、县级日常管理”的三级责任体系,明确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资源库布局、审核推荐、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形成权责清晰、层层落实的管理格局。
(三)申报与评定(第五至八条)。明确申报单位需具备的法人资格、种质来源、土地权属、人员配备等基本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规范“申报—初审—复审—评审—公示—公布”的评定程序,统一命名规则。
(四)职责任务(第九至第十条)。明确资源库以服务林草种业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功能定位,承担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利用等核心职责,细化种质资源管护、科技创新、信息共享、财政资金使用等重点任务,并对境外合作利用种质资源提出许可要求。
(五)监督管理(第十一至十三条)。建立“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扶优汰劣”的动态管理机制,明确自评估、市级全面监测评估、省级抽样评估的三级评估要求及赋分评级标准,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明确六种取消资源库资格的情形。
(六)附则(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5
《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送评稿)》起草情况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林木良种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提升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林业局起草了《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送评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种业振兴战略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确立了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要求“强化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建立健全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对国家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我省缺少省级良种基地专项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是细化权责、确保国家种业战略落地实施的制度保障。
二是规范良种基地运行的现实需要。 林木良种基地是林草种业发展的核心载体,其建设管理具有周期长、技术性强、稳定性要求高的特点。当前,我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在建设标准、科技支撑、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部分基地良种选育能力不足、生产管理粗放,亟需通过制度性文件加以规范和引导。
三是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省正在深入推进“绿美江淮”行动、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重大林业生态和产业工程,对良种壮苗的需求持续增长。通过建立规范的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制度,有效推动基地建设从“有”向“优”转变,有利于强化良种选育和推广能力,为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二、起草过程
按照《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组织人员起草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自2025年初启动,在专题调研基础上,借鉴其他省份经验,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草局政策文件对照衔接形成初稿。*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发函征求16个市林业主管部门、19个省林业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再次征求上述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采纳、部分采纳4条,意见采纳情况详见附件14。经修改完善,形成本次《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送评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四条)。建立了“省级宏观统筹、市级监督指导、县级日常管理”的三级责任体系,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要求、评定程序及命名规则。重点对土地权属、生产规模、科技支撑、人员配置等关键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职责任务(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基地的功能定位和主要职责,细化中长期发展方案编制、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生产推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等九项具体建设任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建立了“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扶优汰劣”的动态管理机制,明确了监测评估的频次、内容、评分标准及结果运用,并列举了取消基地资格的六种情形。
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此外,《管理办法》附件《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书》和《安徽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监测评估指标》,为申报和评估工作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附件6
《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试行)(送评稿)》起草情况说明
为规范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提升保障性苗木供给保障能力,省林业局组织起草了《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送评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生态建设部署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对提升国土绿化质量和苗木保障能力作出明确部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专门强调“积极推进保障性苗圃建设”,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绿化用苗需求合理确定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我省缺少保障性苗圃专项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是细化制度设计、确保国家部署落地的必要举措。
二是规范保障性苗圃运行的现实需要。 保障性苗圃承担着公益性造林项目苗木供应的兜底保障任务,对管理规范性和生产计划性要求较高。当前,我省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尚缺乏统一规范,部分苗圃存在生产计划与造林任务衔接不紧密、苗木质量管控标准执行不到位、档案管理不健全等问题,亟待建立制度有效承担公益用苗保障任务。
三是提升苗木供给保障能力、服务重大生态工程的迫切需要。 我省正在深入推进“绿美江淮”行动、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重大生态工程,对乡土树种、珍贵树种的良种壮苗需求持续增长。通过建立规范的保障性苗圃管理制度,有利于优化苗木供给结构、提升苗木质量水平,为重大生态工程提供坚实的种苗保障。
二、起草过程
按照《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组织人员起草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自2025年初启动,在专题调研基础上,借鉴其他省份经验,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草局政策文件对照衔接形成初稿。*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发函征求16个市林业主管部门、19个省林业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再次征求上述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9条,采纳、部分采纳5条,意见采纳情况详见附件。经修改完善,形成本次《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送评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评稿)》共七章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保障性苗圃及保障性苗木的定义、适用范围。
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四条)。建立了“省级宏观统筹、市级监督指导、县级日常管理”的三级责任体系,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保障性苗圃申报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要求、评定程序及命名规则。重点对土地权属、育苗面积、人员配备、生产经营管理等关键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职责任务(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了保障性苗圃的功能定位和主要职责,细化了生产任务、技术应用、质量管理、科研推广、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等八项具体建设任务。
第五章 保障性苗木生产与使用(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建立了保障性苗木生产计划管理制度,明确了苗木调配机制和使用管理要求,规范了无偿或部分有偿调配使用的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建立了“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扶优汰劣”的动态管理机制,明确了监测评估的频次、内容、评分标准及结果运用,并列举了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的七种情形及三年内不予受理的限制。
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此外,《管理办法》附件《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书》和《安徽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监测评估指标》,为申报和评估工作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