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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道县税务局濂溪南岸办公区综合业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TJYZ-25-0901
发包方:国家税务总局道县税务局
承包方: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道州北路205号
签订时间:2025 年 10 月 23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国家税务总局道县税务局
承包人(全称):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道县税务局濂溪南岸办公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西洲街道濂溪南路21号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TJYZ-25-0901。
4.资金来源:中财拨入。
5.工程内容:本项目维修改造的建筑共两栋,维修改造面积共计3694.60㎡,维修改造的内容包括围护系统(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屋面保温工程、外立面装饰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系统(包括:门窗工程、天棚工程、墙面工程、轻质隔墙工程、地面工程)、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空调系统改造等。
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10 月 27 日。(以监理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8 月 27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与付款
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壹万壹仟捌佰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结算时以专用条款约定的计算办法结算。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需将项目经理资质和资格、项目经理委派授权书交付发包人,项目经理身份信息真实性和管理责任在于承包方,并且需向发包人报备项目公章及使用适用范围。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磋商响应函(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之间的承诺。在备案的中标合同时间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可以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道州北路205号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 组织机构代码:431124MB15143374 |
组织机构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23898K |
|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道州北路205号 |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育才东路18号 |
| 邮政编码:425300 |
邮政编码:277500 |
|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529362000@99-com |
|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 |
| 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0112523 |
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111999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上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乙级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李飞)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1栋4层5号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中元天纬集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乙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10号楼5层1题壁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执行通用条款。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现行标准规范(包括收费标准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3)磋商文件; (4)响应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等资料,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进场前提供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六套,一套电子版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工程需要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文件,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根据需要的合理期限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2 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文件加电子文档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于1周内审批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现场办公室需存放图纸,供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使用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地点: 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不得将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等私自运出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出入口为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发包人不再对施工场地进行修整,承包人对场地的自行踏勘视为其已了解并接受施工场地现状,若需修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工期不予补偿。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视为已开通,若承包人认为需增加设施,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工期不予补偿。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其他工程或转给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其他工程或转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结算条款约定计算规则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在3%以内的不调整合同价格,实际工程量超出招标清单±3%时,仅对超出部分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单价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何正湘 ;
身份证号: 432923*开通会员可解锁*6 ;
职 务: 副局长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道州北路205号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发包人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相应书面通知之前,任何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为发包人代表的责任的情况除外)。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日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负责协调水、电、电讯线路的接入,由承包人按开工需要接至施工场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及完整的档案资料,满足城建等部门对竣工资料的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完整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2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60 日内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及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资料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项目负责人要求提供的一切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及其他资料。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秦国耀;
身份证号:37*开通会员可解锁*225X;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贰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鲁2*开通会员可解锁*282;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鲁2*开通会员可解锁*282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2*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现场不得低于24 天。不得承接其他工程。
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2000 元。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项目经理 5000 元 /人支付违约金。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万元。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2天。
承包人应按投标书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及各岗位管理人员,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严禁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须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陈述更换理由。更换人员资质条件必须高于或等同于被换人员的资质条件,按程序逐级上报发包人审批。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岗位人员的工作能力或业务水平不称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能认真履行合同,有权提出限期更换人员,更换人员的资质条件必须高于或等同于合同要求的资质条件。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其他岗位人员,承包人应按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5000 元/人、其他岗位人员 2000 元/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施工现场各阶段具体施工人员的数量,未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配备的,承包人必须按1000 元/人·天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向项目经理请假,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 元。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他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银行电汇、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8%,签订合同前提供。
退还条件及时间: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或发包人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0 日内返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监理工作内容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现行规范中关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方面的内容。包含现场所有签证、进度款支付前形象进度的确认。具体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施工图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批准;
(2)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签署;
(3)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索赔与反索赔事宜做出建议;
(4)进度款支付前形象进度的确认;
(5)工程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
(6)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证书的签署;
(7)整个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监理;
(8)与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利或本工程监理合同职权范围内的职权时,承包人均应视为已经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拒绝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包括:工程开工令、工程停工令、暂停令的发布,工程延期、工程变更的审批,工程内容的增减等。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约定,或者合同中对某类材料、技术、工艺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在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时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任何资料和文件,并在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后执行。如承包人不能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额为承包人合同总价的 2%,且进行返工直至验收合格,如此耽误的工期发包人不予延长;质量违约金额可以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或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任何应得的款项中除。承包人按本款约定支付质量违约金,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人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如果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的质量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承包人质量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承包人知晓本工程的质量违约将会给发包人带来非常严重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确认施工质量已无法最终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解除并不影响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与磋商要求一致)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及《环境保护法》等文件要求,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并达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要求。
(2)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3)工程施工中,承包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如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方,在排除后方可施工。如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负责自费保护好事故现场。
(4)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挡和警示标志,做好安全施工工作。按标准设置围挡,要整齐牢固、美观整洁,宣传内容齐全;标志标牌符合要求,指定安全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施工人员要按要求挂牌上岗,安全帽要设置统一标识。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除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达标外,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违约金。
(5)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清理而发生的支付违约金、赔偿、纠纷等责任和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照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照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宣传内容齐全,制定防尘降噪措施,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除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达标外,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违约金。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按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发包人批准。该施工组织设计不应低于随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及优化。在施工过程中,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供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任何说明或文件,承包人应按要求提供。
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 发包人对上述任何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不应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后 5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按发包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报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以获取发包人的批准。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此工程进度计划不对报价文件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
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修订原进度计划。同时,承包人要有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或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收到后 7 日内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收到后 7 日内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 日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日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日内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
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3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延期开工和工期顺延的请求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复后生效。承包人不能因工期延长的申请未得到批准而暂停、拖延、放缓或停止施工。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承担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误超过60 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保证按批准的计划进度进行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 或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可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和机械设备,或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时期内完成,承包人不得无故拒绝,也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果承包人中间节点工期延误,但经承包人努力,总工期按期完工的,并且不影响专业分包工程和独立工程的施工时间,承包人所支付的节点工期违约金应予返还。
如果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承包人误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是任何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以补足误期违约金与上述损失间的不足部分为限。承包人应当充分了解,发包人已就本工程竣工交付与有关第三方达成了相关协议,因此本工程的误期竣工将会给发包人带来非常严重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承包人工期延误时如果发包人确认工期已无法最终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解除并不影响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人应采取返工、修理等补救措施使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相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期间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发包人的合理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工程总造价的3%。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7.8暂停施工
考虑到项目的整体计划,发包人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照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如承包人未采用有效措施,承包人应承担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给部分或全部工程造成的损失。如果在发包人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人已经订购了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 28 天,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付款应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前订购上述材料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
(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3)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随后接管该工程设备或材料。
一旦双方对于窝工损失发生争议,则承包人应当证明其采取了所有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并应当提供书面的记录或文件予以佐证。
暂停后复工:
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该许可和指示已经事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后,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承包人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如果此类暂停不是由于承包人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则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此类暂停是由于承包人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或(无论由于何种原因造成)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指示履行适当保护和照管责任,则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4.2 关于材料的采购及使用约定:
①承包人应在装饰装修材料进场 30 日前,其他材料进场 7 日前向发包人书面递交材料品牌、质量证明及样品,发包人和监理人 10 日内签认;发包人和监理人未签认的材料,承包人不得使用。
②所有材料批量进场时须按规范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并经发包人验收,未经发包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不得使用,如果承包人私自使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拆除并重新施工;所有材料进场检验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③合同价格还应包含材料检验、检测费用。
④图纸范围以内(除材料暂估单价表外)的其他材料价格乙方应自行考虑材料涨价、保管、运输等一切风险,风险考虑时间为施工期间。乙购材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规范要求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合同中列明的以及虽然合同中没有列明,但合同中对其质量标准、性能、规格、档次、厂家或品牌有要求或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加工订货应至少提前五六日,向发包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 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
发包人在收到样品后 7 日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承包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发包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14 日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发包人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日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进行封样后由各方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严格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机械设备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为保证施工正常进展,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检查其施工设备的到位情况。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试验设备必须与磋商采购文件所列的机械表一一对应,任何的更改和替换承包人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明,证明其替换的人员或设备更优越,并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否则属于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且此项违约赔偿金的支付并不意味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及义务。
主要机械设备未能按工程计划及时到场,或到场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承包人应按 2000 元/天·台(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承包人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承包人承担____元违约金。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仅指设计修改通知、修改图或图纸会审记录(须经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盖章确认)以及现场签证(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等均不作为工程变更的依据。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清单已有的价格变更清单价款;
(2)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清单价款;
(3)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其造价按如下方式确定:
最新的与施工同期的省市价目表等造价文件规定、省市有关造价调整文件等编制。
市价定额人工单价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4)新增加的工作内容中,原清单中没有的子目,且不能核定综合单价的,原清单中已有的材料执行原中标材料价格,原清单中没有的材料,由各相关单位共同确认材料单价。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发包人有提出更换的权力,因发包人提出材料变更导致材料产生差价的,发包人给予找补差价,但差价不再参与取费,仅计取规费及税金。
(5)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清单编制说明里面注明的除外。
(6)投标报价中的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
(7)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磋商采购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确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材料可调整范围仅限于本工程中的钢筋、商品混凝土、填充墙体材料、成品砂浆,其价格波动价差超过±5%后进行调整 ,仅调整超过±5%后的差额;人工费、机械使用费不调整。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索赔、赶工补偿等费用。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结算时按现场实际计算工程量, 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在 3%以内的,按招标工程量计算,偏差大于3%的,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按实际计算调整总价。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设计变更的调整,执行 10.4 条款。
(2)现场签证,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的确定执行 10.4 条款。
(3)计日工:结算时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①如果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发出指令,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变更工作;
②如果承包人认为相关变更工作不适宜按照变更计价方法计价,要求按计日工的方式计价,承包人应当在执行有关工作前不少于 3 日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应当在 2 日内予以答复(是否按计日工的方式计价,由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③对此类变更工作,已标价的计日工项目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提出,报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④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他凭证, 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订货报价单供发包人批准;
⑤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
发包人提交:受雇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一式两份;表明所有该项工作所用和所需材料以及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如内容正确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包人应在上述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除非已完整按时地提交了此类计日工报表,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与此有关的任何款项。
(4)竣工结算时,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凭环保部门的缴款凭证按实结算。
(5)暂估价项目。
暂估价项目的调整方法是结算时全部扣除(含税金),并按发包人确认的价格计入结算金额(含税金),价格确认方法参考工程变更。需要公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承包人需配合审批盖章,审批盖章时间不能超过 5 日,否则每超出 1 日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12.1.2.4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各部分的合计金额应与其中的各分项之和一致。如果在中标后,以至于竣工结算时,发现仍存在以上问题时,发包人有权做出判断,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12.1.2.5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承包人工程施工范围。发包人施工前若取消招标图纸中某项施工内容,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在总价中调减有关费用。
本工程总包服务费为分包工程费的 2%(不含设备费),总包配合费为包干费用, 不再另计管理费、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须有分包单位签字确认的资料方可结算。承包人必须配合分包单位施工。总包服务费不包含分包单位的脚手架、水、电费用。总包服务费由发包人代扣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与承包人。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设计变更、经济技术签证;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调整;水电费由承包人按实承担。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的 20%。预付款支付期限:乙方进场10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付进度款时扣回。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1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乙方进场10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合同金额的20%;(中标供应商需在支付预付款前提供同等金额的保函)
(2)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经采购人审核后,支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90%。
(3)结算经相关单位审核后,付至终审金额的97%,剩余 3%为质保金:
(4)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须提供资料移交证明或相关备案证明)后15天内返还(不计利息)。
(5)工程款按双方约定帐号支付。在采购人支付每笔款项前,中标供应商应按税法规定向采购人提交足额、合法且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
(6)上述按比例支付工程款以采购人相应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中标人对此表示理解和接受:如因上级部门未能及时拨付款项导致采购人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承诺保持连续施工,不得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停工、退场。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按工程师的要求送交监理工程师审核,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 48小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48小时。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7日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按规范、设计文件等完成合同内的所有工作;全部工程(含资料)自检验收完毕后,向监理公司及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公司初验合格后,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前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各两份。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 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日,承担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 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自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 30 日内审核完毕。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直接支付签发付款后 30 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工期相应顺延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工期相应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工期相应顺延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具体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在16.2.2条中详细约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担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误超过__/_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在发包人要求的限期期限内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或未在发包人要求的限期期限内改正的,应按本合同总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给发包人、承包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就发包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承包人违反相关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围堵发包人办公场所或信访的,发包人有权从本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因上述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将工程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总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包人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应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另行确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低于6级以上连续4小时大风,200 毫米以上的暴雨,百年一遇的山洪,五级以上的地震,国家法定的传染病疫情。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执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承包人需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拖延、拖欠。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经查实后,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金额。(并视为已支付等额工程款)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专户,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2)承包人必须负责做好在施工中与其他相关施工单位协调工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做好与其他相关工程的协调施工及成品保护, 不能影响总工期,否则将追究责任方的责任,并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
(3)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要求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按标准设置围挡,要整齐牢固、美观整洁,宣传内容齐全;制定防尘降噪措施,标志标牌符合要求,指定安全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施工人员要按要求挂牌上岗,安全帽要设置统一标识。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除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达标外, 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违约金。
(4)施工资料要随施工进度同步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完成上一道工序技术资料的交验签证。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资料整理归档, 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核。
(5)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确认,本工程最终结算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定案为结算依据。工程结算评审效益费用,发包人仅负担送审额审减不超过5%的部分,审增的部分及审减超过5%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国家税务总局道县税务局
承包人(全称):山东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图纸及投标清单内所有工程量。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照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质保金中支出。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道州北路205号 |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育才东路18号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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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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