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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标公告内容:
☑3.4☑企业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 2022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类似(防水)工程
(1)上述类似业绩的认定必须同时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类似业绩时间的认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果因上传的证明文件不完善、上传的扫描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视为无效文件。
现招标公告变更为:
☑3.4☑企业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 2022年1月 1 日以来承担过类似(防水)工程
(1)上述类似业绩的认定必须同时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类似业绩时间的认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果因上传的证明文件不完善、上传的扫描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视为无效文件。
如果本澄清/变更公告与招标文件及公告中相关内容冲突,均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请各投标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