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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协铖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珠宝首饰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珠宝首饰加工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505-45*开通会员可解锁*-357063)为新建项目,项目位于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高新片区星泰路21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1度19分56.441秒,北纬23度31分53.131秒。本项目总投资为45000万元,环保投资为187.1万元,占总投资的0.42%。本项目在空置地块建设生产厂房,占地30351.32平方米,拟建设5栋宝石加工生产厂房,厂房设置莫桑石加工生产线,以及锆石加工生产线,另设行政办公室、展厅等以及配套相关环保设施。项目投产后,预计年加工锆石1000万克拉、莫桑钻1500万克拉。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项目,本项目属于“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其他”,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委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排水系统,本项目莫桑钻加工切割、打磨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收集至设备配套的水箱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排至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园区北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两者较严值要求后部分回用于生产线,部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高新片区北区污水处理厂。车间地面清洁废水、锆石清洗废水、锆石加工废水、酸洗废水、喷淋废水收集排至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高新片区北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两者较严值要求后部分回用于锆石加工用水,部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高新片区北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高新片区北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两者较严值要求后与外排的生产废水一同排入园区北区污水处理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粘胶、脱胶、清洗工序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酸洗废气硫酸雾经集气罩+碱式喷淋(设除雾器)+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1~DA005)处理后,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车间无组织废气、臭气通过采取车间排风扇、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等措施,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主要产噪设备设置减震垫,加强生产管理等,确保东面、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一般固废(废渣、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刀片、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锆石加工沉淀水箱沉渣)交由相关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废化学品容器、废机油、酸洗池废酸渣、废酸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单位的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送达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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