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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星饰丽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你公司递交的《梧州市星饰丽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宝石饰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梧州市星饰丽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宝石饰品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501-45*开通会员可解锁*-943671)为新建项目,位于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高新片区星泰路19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9′40.257″,北纬23°31′49.555″。本项目总投资为6000万元,环保投资为201.5万元,占总投资的3.36%。
项目总占地面积30000m2(45亩),总建筑面积18000m2。建设11栋宝石加工车间,分别为1#~11#宝石加工车间,总建筑面积14500m2,其中1#~4#、8#、9#宝石加工车间建筑面积均为1200m2,5#、6#宝石加工车间建筑面积均为1300m2,7#宝石加工车间建筑面积2700m2,10#、11#宝石加工车间建筑面积均为1000m2,原辅料仓库建筑面积2000m2。并建设配套设施和环保设施。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人工宝石10亿粒。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6号,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其他”。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我委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宝石(锆石、培育石)加工废水、莫桑钻切割和打磨废水、经中和的酸洗废水、宝石清洗废水、定期排放的喷淋废水排入污水预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高新片区北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高新片区北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莫桑钻粘胶、晾干废气经配套的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宝石(锆石、培育石)粘胶、脱胶废气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与莫桑钻粘胶、晾干废气共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与莫桑钻粘胶、晾干废气共用)排放。酸洗废气经配套的集气罩收集至碱液喷淋塔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车间无组织废气、臭气,通过加强车间排风、设备密闭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油烟废气排放限值后引至屋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主要产噪设备通过采取安装减震垫,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边角料及次品、宝石加工沉淀桶/水箱沉渣、废刀片、废包装材料、废氢氧化钠包装袋、污水处理站沉渣、污水处理站砂滤塔废砂、废螺丝钉及废金属固件等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相关单位处置,废金刚砂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酸洗池废酸渣、废酸液、废硫酸桶、废胶水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送达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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