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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锆石园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编制的《梧州市锆石园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锆石珠宝首饰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梧州市锆石园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锆石珠宝首饰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507-45*开通会员可解锁*-493411)为新建项目,项目位于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高新片区园区一路D-1-3地块,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9′47.906",北纬23°32′4.477"。总投资为1000万元,环保投资为115.1万元,占总投资的11.51%。
本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总占地面积13334m2,总建筑面积10600m2;其中1#宝石加工生产车间建筑面积8350m2,2#宝石加工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650m2,办公生活区建筑面积600m2。建设配套设施和环保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莫桑钻380万克拉,锆石、玻璃1000亿粒。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6号,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其他”。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我委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锆石和玻璃加工切割、打磨废水,莫桑钻加工切割、打磨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洁废水收集至设备配套的水箱沉淀后部分循环使用,部分定期排至自建污水预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北区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两者较严值)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北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锆石和玻璃清洗废水、碱洗废水、酸洗废水、经循环水池循环使用的喷淋废水收集排至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园区北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两者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北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园区北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两者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北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酸洗废气经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清洗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臭气通过加强车间排风、设备密闭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主要产噪设备通过采取安装减震垫,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确保西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莫桑钻加工切割、打磨、设备清洗水箱沉渣、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刀片、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锆石和玻璃加工切割、打磨水箱沉渣等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相关单位处置。废化学品容器、废机油、酸洗池废酸渣、废酸液、碱洗池废碱渣、废碱液、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送达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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