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审环评字〔2025〕16号 关于梧州博士变速箱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自动变速箱再制造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09-02
发布于
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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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博士变速箱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梧州博士变速箱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自动变速箱再制造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梧州博士变速箱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自动变速箱再制造项目(项目代码:2406-45*开通会员可解锁*-512030)为新建项目,项目位于梧州市万秀区综保三路标准厂房一期7栋,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1'54.684",北纬23°27'47.019"。现有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批复(粤桂审环评字﹝2024﹞13号),在建设过程中拟调整污水处理工艺及污水去向,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属于重大变动,重新办理环评手续。项目变动后总投资为10000万元,环保投资为165万元,占总投资的1.65%。本项目租赁现有空置厂房,占地2066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区、成品检测区、原料区、成品区、办公区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再制造自动变速箱10000台。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本项目属于“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委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排水系统,本项目生产污水经油水分离+混凝沉淀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塘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塘源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塘源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抛丸除锈、机加工打磨及激光表面热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20米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喷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滤布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米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焊接烟囱经自带过滤除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安装消声器和减震基座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切削液废包装桶、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产生的不合格零件、废钢砂等一般固废交由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送达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原《关于梧州博士变速箱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自动变速箱再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粤桂审环评字﹝2024﹞13号)文件失效。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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