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为加快推进察哈尔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落地,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补充制定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乌兰察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乌政办发〔2024〕16号)等规定,依据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巴音片区、益武堂片区(集宁行政管辖区域)涉及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集体土地。
1.白海子镇圣家营村、富贵村、麻盖村范围(约1591亩)
地块一:号圣北路东侧、巴音纬二路北侧、巴音纬一路南侧、巴音一路西侧地块约600亩。
地块二:号圣北路东侧、巴音纬二路南侧、巴音纬三路北侧、巴音一路西侧地块约554亩。
地块三:巴圣北路西侧、巴音纬二路南侧、巴音一路东侧、巴音纬三路北侧地块约437亩。
涉及拆迁冀家村9处。
2.白海子镇圣家营村、赵家村范围土地(约2706亩)
地块一:满达东街南侧、巴圣北街东侧、纬九路北侧地块约709亩。
地块二:巴圣北街东侧、纬九路南侧、经六路西侧、纬十路北侧地块约130亩。
地块三:号圣北路东侧、巴音纬五路南侧、巴音纬六路北侧、巴音一路西侧地块约414亩。
地块四:巴音一路东侧、巴音纬五路南侧、巴音纬六路北侧、巴圣路西侧地块约617亩。
地块五:满达东街北侧、巴音纬六路南侧、巴圣路西侧、巴音一路东侧地块约582亩。
地块六:满达东街北侧、巴音纬六路南侧、号圣路东侧、巴音一路西侧地块约254亩。
涉及临建院落2处。
3.白海子镇六苏木村范围(约1264亩)
地块一:平赛路南侧、藏红南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建安南路西侧地块约279亩。
地块二:优刻得大街南侧、静安路东侧、工业南街北侧、南界路西侧地块约84亩。
地块三:平赛路南侧、静安路西侧、纬三路北侧、建安南路东侧地块约441亩。
地块四:纬三路南侧、建安南路东侧、平赞路北侧、静安路西侧地块约420亩。
地块五:纬三路南侧、平赞路北侧、静安路东侧地块约40亩。
涉及六苏木村委会小北村28户、邓智慧临建院落1处、王孝临建院落1处、庞利临建院落1处、尤佳项目区东侧临建院落1处的征收。
4.白海子镇土城村范围(约157亩)
地块一:110国道南侧、南界路东侧、育才街北侧、泉玉岭西路西侧地块约157亩。
二、土地现状
依据国家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结果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入园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六款规定。
四、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本区域地上建筑物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置换为辅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凡征地区域内的住户,均适用于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置换办法。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办法
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相关产权证书登记面积或相关测绘机构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及附属设施对照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进行货币补偿(见附表1)。
(二)产权调换方法
1、房屋产权置换标准
凡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照等价置换原则。先行按相关产权证书登记面积或相关测绘机构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及附属设施对照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计算货币补偿价值,再按照置换房屋的评估价值进行计算并互补差价(见附表1)。
2、选房办法
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依据签约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指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置换安置房屋的区域、幢号及房号。
被征收户根据自身情况现场选择安置房,安置房预留2天,选定后各被征收户必须在2天内与工作人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否则将收回安置房由其他被征收户选择。
(三)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可享受优惠政策及奖励。
公示核验期签约奖。在征收决定下发15日之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30000元奖励。
征收动员期签约奖。在征收决定下发16日起至30日之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15000元奖励。
特殊被征收户。低保户、伤残户、军烈属、劳模等特殊被征收户给予5000元奖励。
置换底、顶层房屋补贴:选择安置住宅房屋为底层的,给予置换房屋总价值3%的补贴;选择安置住宅房屋为顶层的,给予置换房屋总价值8%的补贴。
五、“住改非”经营性用房补偿方式
(一)从事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标准
(1)从事经营的房屋,按相关产权证书登记面积或相关测绘机构确认房屋面积,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价值(按住宅评估),上浮20%进行补偿。
(2)奖励办法按照第六项征收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中第三条。
2、房屋产权置换标准
(1)按照等价置换原则,先行对从事经营的房屋按相关产权证书登记面积或相关测绘机构确认房屋面积,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价值(按住宅评估), 上浮20%计算房屋价值,附属设施对照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计算货币计算补偿价值,再按照置换房屋的评估价值进行计算并互补差价(见附表1)。
(2)房屋置换标准、选房办法、计算方法及奖励办法按照第六项征收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中第二条、第三条规 定执行。
(二)产权标明的非住宅、商业房屋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标准
房屋产权登记为非住宅、商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证件登记面积的房屋建筑面积、实际用途(商业、工业非住宅、办公非住宅及其他用途非住宅)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房屋产权登记为非住宅、商业的,按照相关证件登记面积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置换。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对安置房源小区提供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估价后,按照评估价值互补差价。
(2)为了鼓励尽早签约,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依据签约先后顺序,在政府所指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置换安置房屋的区域、幢号及房号。房屋产权调换本着贴近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及原房屋实际用途的原则进行安置。
(三)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为了加快征拆进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可享受优惠政策及奖励。
公示核验期签约奖。在征收决定下发15日之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每户50000元奖励。
征收动员期签约奖。在征收决定下发16日起至30日之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户25000元奖励。
特殊被征收户。伤残户、军烈属、劳模等特殊被征收户,另给予5000元奖励。
(四)企业及其他单位补偿标准
企业单位房屋安置补偿,按照“一事一议、依法依规”的原则,由所在项目指挥部审定。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资产价值进行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安置房源和被征收房屋估价后,按照评估价值互补差价;选择异地迁建的,按照同地类、等面积的原则,进行异地置换土地,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土地补偿有关规定补差;不同类地,按等价原则,异地置换土地。同时地上建筑物按照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资产价值进行补偿。
没有产权证,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证明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的,可以依法给予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应当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罚,且违法建筑享有的财产权益为非法财产权益,不宜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六、搬迁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及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助费按产权标明面积或主房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不低于800元;非住宅及经营性房屋补助费按产权标明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户不低于800元。
(二)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经营性房屋(不包括住改非)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部门应根据该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以上各项补偿款均可以抵顶房屋差价款。
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乌政办发〔2024〕16号文件规定,本次征收白海子镇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28000元/每亩;旱地26600元/每亩;林地9562.7元/每亩;草地6830.5元/每亩。
八、征收性质及用途
属于公益性改造项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九、征收时间
本方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十、征收部门
集宁区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
十一、征收实施单位
集宁区白海子镇人民政府、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
十二、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测绘机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负有如实申报和清理权力负担的义务,因隐瞒或纠纷产生的风险由其承担。
(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最终解释权归集宁区人民政府所有。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征收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集宁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集宁区人民政府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表1: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一级类 |
二级类 |
三级类 |
补偿标准 |
单位 |
备注 |
房屋及配套设施 |
房屋 |
砖混结构 |
2540元 |
m² |
|
砖木结构 |
2540元 |
m² |
|||
土木结构 |
2190元 |
m² |
|||
其他(砖彩) |
1840元 |
m² |
|||
大门 |
铁大门 |
200元 |
m² |
||
木大门 |
100元 |
m² |
|||
凉房 |
砖混结构 |
1490元 |
m² |
||
砖木结构 |
1490元 |
m² |
|||
土木结构 |
1140元 |
m² |
|||
其他(砖彩) |
790元 |
m² |
|||
水井 |
渗水井 |
1000元 |
眼 |
||
手压井 |
1500元 |
眼 |
|||
机井 |
8000元 |
眼 |
|||
门洞 |
砖混 |
400元 |
m² |
||
砖木 |
300元 |
m² |
|||
砖彩 |
200元 |
m² |
|||
院内硬化 |
水泥 |
50元 |
m² |
||
砖 |
30元 |
m² |
|||
莱窖 |
土窖 |
500元 |
个 |
||
盖板砖混窖 |
1000元 |
个 |
|||
砖砌窖 |
800元 |
个 |
|||
沿台 |
水泥 |
80元 |
m² |
||
砖砌 |
50元 |
m² |
|||
地下室 |
高度<2.2m |
600元 |
m² |
||
高度≥2.2m |
800元 |
m² |
|||
搭建物 |
阳光板 |
100元 |
m² |
||
石棉瓦 |
100元 |
m² |
|||
单彩钢 |
150元 |
m² |
|||
复合彩钢 |
200元 |
m² |
|||
禽舍、畜棚 |
砖结构 |
500元 |
个 |
||
简易结构 |
200元 |
个 |
|||
炭仓 |
砖结构(小) |
200元 |
个 |
||
砖结构(大) |
500元 |
个 |
|||
厕所 |
砖墙 |
500元 |
个 |
||
外挂楼梯 |
铁艺 |
1500元 |
部 |
||
三相电 |
有用电户口本 |
4000元 |
户 |
||
水泥电杆 |
300元 |
个 |
围墙 |
240砖 |
120元 |
m² |
||
土 |
50元 |
m² |
|||
石头 |
100元 |
m² |
|||
农业基础 设施 |
道路 |
水泥 |
120元 |
m² |
|
大棚 |
简易大棚 |
50000元 |
亩 |
||
半钢混结构大棚 |
80000元 |
亩 |
|||
其他设施 |
迁坟 |
6000元 |
座 |
||
果树 |
苹果树 |
幼龄期 |
60元 |
棵 |
|
初产期 |
500元 |
棵 |
|||
盛产期 |
1000元 |
棵 |
|||
葡萄 |
100元 |
棵 |
|||
林木 |
乔木 |
胸径<5cm |
80元 |
株 |
|
5cm≤胸径<10 cm |
180元 |
株 |
|||
10cm≤胸径<15cm |
300元 |
株 |
|||
灌木 |
200元 |
墩 |
|||
苗圃、苗木花卉 |
85元 |
m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