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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项目名称及招商文件编号
1.1项目名称:烟台北站冷库、仓储库房招租。
1.2文件编号:ztglzz-2025-03
2.招商人
大连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3.招商项目概况
3.1项目地点、面积:项目地点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6号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北站派出所东侧,建筑面积:冷库126平方米、仓储库225平方米和加工间70平方米。
3.2合同期限:一年,租赁期间,中商人经招商人同意进行改造,因中商人原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招商人不予任何赔偿或补偿;因招商人原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按照实际合同期限折价补偿。合同期满终止,不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3.3招商底价:75000元 /年(不含水电费)。
3.4场地用途:存储冷冻食品、存储货物、加工食品等相关业务。
4.竞商人资格要求
4.1竞商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及其他机构;
4.2竞商人必须遵守招商人的管理,同意租赁合同各项条款及双方约定;
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参)股公司,存在资产关联关系的竞商人不得同时报名参与本次招商;
4.4竞商人银行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4.5竞商人与招商人之间未发生过任何租赁及有关事宜的纠纷。
4.6竞商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竞商资格;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6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5、竞商报名方式及招商单位联系人:
5.1竞商报名方式:同时在国铁招商平台和现场报名。竞商人通过国铁招商平台(https://zs.95306.cn)注册报名,并携带完整的竞商报名表(见附表,加盖单位公章)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现场报名。
5.2招商单位联系人: 闫卫华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6、竞商文件的递交、评审时间及地点:
6.1递交截止时间:2025 年11月18日10:20(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商文件,招商人不予受理)。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每页加盖公章或签名。
6.2递交地点: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
6.3招商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6.4招商评审地点: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
7、招商方式:
采用公开招商方式。如报名期内报名并通过资格初审的竞商人只有1个的,该项目转为商务洽谈方式;如没有客户报名,该项目重新组织招商。
8、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商公告在国铁招商平台上发布。
10、竞商文件包含的内容
竞商文件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竞商人的基本信息,提供营业执照、竞商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经批准的准营文件、竞商承诺函、银行资信证明或个人信用报告;是否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及改造方案;竞商报价(按年租金进行租金报价)等。
11、合同文本:附后
12、本招商公告由大连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1、竞商报名表
竞商报名表
| 竞商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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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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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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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商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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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商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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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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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商联系人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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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商联系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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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商人传真 |
|
| 竞商人电子邮箱 |
|
| 填写日期 |
年 月 日 |
2.竞商承诺函
竞商承诺函
致:大连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烟台北站冷库、仓储库房招租文件要求,竞商人承诺如下:
一、我方同意无条件遵守贵方本《招商文件》中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本《招商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本《招商文件》对我方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已详细阅读本招商文件,并已完全理解与同意。如有不明及误解,将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及本《招商文件》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
四、我方承诺如中标,将按照本《招商文件》的规定时间与招商人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
五、我方已理解本次招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如未能中标,我方理解并完全接受。
竞商人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3、冷库、仓储租赁合同
冷库、仓储库房租赁合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乙方使用甲方仓储场所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位置及用途
(一)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北站 建筑面积约为 126 平方米的冷库、建筑面积约为 225 平方米的仓储库、建筑面积约为 70 平方米的食品加工间,打包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使用该冷库用于 存储冷冻食品 。
(三)乙方使用该仓储库用于 存储货物 。
(四)设备设施清单见附件。
第二条 仓储期限
仓储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仓储费交付方式及有关费用承担
(一)仓储租赁费(含增值税):年租金大写柒万伍仟元整,小写75000元/年。增值税税率9%。
(二)仓储场地租赁费按年收取,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将年租金柒万伍仟元整(小写:75000元 )转账到甲方指定账户。
(三)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四)设备设施日常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仓储场地租赁费的同时,一次性交付 4000 元(大写:肆仟元整)安全保证金。乙方违反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时,甲方有权依据《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一)规定的处罚标准,直接从安全保证金中相应扣除。扣除后导致安全保证金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5 日内应予以补足。
(六)账户信息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大连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大连旅顺开发区支行
银行账号: 299970105176
乙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约定项下的相关费用。
(二)在乙方使用冷库、仓储场所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冷库、仓储场所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堆放货品、荷载、安全等),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铁路行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行为进行整改。
(三)根据乙方需求,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相关事宜,以确保乙方能够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四)在乙方使用期间,甲方可以临时性免费使用冷库用于储存食堂食材,使用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向甲方及时支付款项。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仓储场所通过转租、互换等方式移交给第三方使用。
(三)乙方应按约定使用仓储场所,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危险品、化工产品、违禁物品或利用仓储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乙方应按约定使用仓储场所交易、存放、流通货品,不得利用仓储场所从事其他项目经营。
(四)乙方对利用本合同约定仓储场所进行的相关经营活动及行为承担全部的经营风险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用或为第三方提供仓储保管期间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承担责任)。乙方在使用仓储场所期间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甲方、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并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作业或经营秩序。如因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违法、违章使用仓储场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间为维护仓储场所正常运转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配套设施使用费、物业、停车等费用。乙方应按上述各收费部门要求时间缴纳相关费用。
(七)乙方应负责仓储区域及经营区门前卫生,仓储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垃圾自行清理或按照承租仓储场所所在区域物业管理的规定处理。乙方保证出入库时随手关好库门,做到人走门关灯灭
(八)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对冷库进行结构改造,不得添加建筑物、不得私自拉设照明灯、不得私自摆放电器设备。
(九)为保持库内冷气流通,保证存放物品质量,乙方存放物品时地面必须铺放垫板,货物距墙面要保持15公分间距。
(十)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购置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相关消防设施,并负责承担本合同约定项下仓储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消防及其他安全工作,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并按甲方要求进行日常维修维护。
(十一)乙方应定期对仓储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更换,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仓储场所内的消防安全,若发现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添附的与承租物不可分割的财产(设备设施)解除或期满终止后归甲方所有,如影响仓储场所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并不得对原仓储场所造成损害。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所承租的仓储场所外墙或相关设备设施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或店招。
(三)仓储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仓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备品等)应符合正常合理使用后的状态。甲乙双方应对仓储场所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四)因地方政府市政建设或铁路建设(拆迁)或改造已使用的仓储场所或基于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无条件的腾退仓储场所,甲方应将剩余仓储费用退还乙方。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或违约赔偿,并不得就第三方向甲方支付的拆迁补偿等款项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五)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求,负责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经营期间所需证照资质,并报甲方备案。因乙方无证无照经营而产生的责任及相关部门对甲方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交付仓储费,乙方除仍应补交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外,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未按时交付仓储场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每日仓储费的 2倍,据实向甲方支付期满后占用期间的费用。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交付的仓储费;若因解除合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仓储场所,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将冷库、仓储场所转租、分租、转借或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的。
2.利用冷库、仓储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
3.擅自对冷库、仓储场所进行结构改造,添加建筑物、构筑物的。
4.擅自设置或允许第三人设置广告或店招的。
5.违反仓储费支付的约定,超过 30 日仍未支付仓储费的。
6.拖欠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超过 30 日的。
7.乙方使用冷库、仓储场所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8.乙方使用冷库、仓储库房存在安全隐患,经甲方书面通知(《安全隐患整治通知书》等)后15 日内未消除安全隐患的。
9.因乙方擅自使用涉及铁路线路的设施导致发生事故,或导致甲方被地方政府或铁路主管部门处罚的。
乙方无证无照经营的。(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提前退出冷库、仓储场地,应提前 2 个月通知甲方,乙方在向甲方支付 3 个月冷库、仓储费的违约金后,可解除本合同。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冷库、仓储场所,乙方书面催告后 15日内甲方仍未予以纠正的,乙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剩余期限仓储费。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停电,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中铁轮渡大楼
邮政编码: 264000
收件人: 闫卫华 手机号码: *开通会员可解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向仓储场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五 份,甲方执 三份,乙方执 二份。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冲突时,以补充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本页无正文,为 大连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甲方名称)与 (乙方名称)冷库、仓储库房租赁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合同附件:
烟台北站冷库、仓库、加工间设备设施明细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 1 |
1.5T半电动堆高车 |
台 |
1 |
| 2 |
手动搬运车 |
台 |
2 |
| 3 |
川格子网格塑料托盘 |
个 |
20 |
| 4 |
工作台 |
个 |
1 |
| 5 |
四层货架 |
个 |
4 |
| 6 |
洗杀台(带水池) |
个 |
1 |
| 7 |
冰盒(金属材质) |
个 |
60 |
| 8 |
单冻盘(塑料材质) |
个 |
36 |
5、安全责任协议书
安全责任协议书
(北站冷库、仓储库房及院内简易板房设施)
甲方:大连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为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环境保护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等法律法规,乙方承租甲方位于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北站派出所东侧建筑面积约为 126 平方米的冷库、建筑面积约为 225 平方米的仓储库、建筑面积约为 70 平方米的食品加工间。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安全协议:
第一条 甲方以位于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北站派出所东侧冷库、仓储场地(建筑面积约为 126 平方米的冷库、建筑面积约为 225 平方米的仓储库、建筑面积约为 70 平方米的食品加工间)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租用期间出现的安全隐患负有维保责任。乙方未妥善维保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乙方承担责任。
第二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冷库、仓储租赁合同》约定,对冷库、仓储库房不得随意改建,禁止埋、压、圈、占。
乙方进行冷库、仓储库房的装修时,应先行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报批,经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使用。
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相关图纸以及向管理部门的报批验收手续,需同时报甲方审核,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擅自施工和使用。
乙方承担改建改造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乙方在冷库、仓储库房施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接受甲方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依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应对冷库、仓储库房发生以下案件与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一、各种治安事件、刑事案件。
二、火灾事故。
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各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案件事件。
六、噪音、废气、污染、扰民等环境保护事故。
七、其它可能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 乙方负责做好冷库、仓储库房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具体组织与实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提出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配合甲方检查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日常防火工作。结合本房屋实际情况乙方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使员工明确防火责任,重视消防安全。
(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防火知识和一般的灭火方法,使其具有扑灭和控制初始火灾、组织疏散人员的能力。
(四)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护好消防设施,并按照规范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灭火器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对消防设施要定期做试验,发现故障立即检修,确保完好。紧急疏散通道标志要清晰、醒目,随时保持畅通。
(五)为防止火灾,严禁使用明火(如特种行业,有关部门批准除外)和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高危险性的器具。严禁室内存放汽、柴油、烯料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六)接受甲方对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消防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并确保期限内外的安全。
(七)租赁期间因管理问题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治安防范
(一)做好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租赁实际情况制定《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二)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
(三)加强对冷库、仓储库房的安全管理并采取防范措施。
(四)接受甲方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接受治安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
(五)因治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罚款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
(二)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保证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三)特殊工种岗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定岗定编,持证上岗,进行操作证的复审,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运行完好,防护措施齐全,防护功能灵敏有效。
(五)接受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接受监督检查。
(六)在冷库、仓储库房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四、维稳工作
(一)在冷库、仓储库房因乙方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矛盾纠纷等行为,导致群体事件,乙方立即解决不稳定问题和维稳隐患。
(二)接受甲方对维稳事项的监督,对甲方发现并提醒、提出的维稳隐患应及时进行解决。
第六条 乙方应制定“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时人员疏散方法。
第七条 乙方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 乙方如工作需要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管理使用,并报甲方备案。
第九条 如因乙方原因(包括故意、过失等)引发火灾险情或严重治安问题,甲方将按照《仓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发生各种案件、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为保证乙方在仓储场地使用、消防用电管理、内保治安管理方面,遵守上述条款的约定,甲方要求乙方缴纳安全保证金4000元,扣除后导致履约保证金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5 日内应予以补足。安全保证金交甲方财务部门,租赁合同终止后,安全保证金全额返还。处罚标准:
1、乙方要宣传好各项安全事项,自行对租赁区域及其院内自行搭建的简易板房建筑管理到位,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常识。如若发生意外(如死亡、重伤、轻伤、火灾、中毒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严禁在租赁范围内及院内简易板房建筑和甲方规定范围内动用明火、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行为,一经发现,从安全保证金扣除100元/次。
3、租赁范围及院内简易板房建筑内,照明灯要按需开启,严禁在室内无人情况下常亮照明灯,一经发现,从安全保证金扣除50元/次。
4、租赁范围及院内简易板房建筑内,严禁在无人状态下为各类电器充电,中途离开需拔下所有电器插头,关闭电源开关,一经发现,从安全保证金扣除100元/次;
5、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从安全保证金扣除200元/次,;禁止超负荷用电,对于发生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6、租赁范围及院内简易板房建筑内,严禁存放液化气罐、施工用氧气罐、高度白酒、烟花爆竹、汽油、具有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对于发生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现象要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一经发现乙方违规存放上述危险品,甲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不得破坏、遮挡甲方消防用品,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8、乙方应确保自行建设的简易板房建筑材料,符合国家防火等级要求,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建筑材料检测报告。简易板房建筑内电气线路安装,应采用符合国家防火等级要求的防阻燃材质套管敷设,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电线穿过简易板房建筑墙板,必须套瓷管或其他防阻燃管,一经发现,从安全保证金扣除100元/次。
9、乙方应在自行搭建的简易板房建筑设施内,配备足额灭火器,每周自行组织一次消防检查,每月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器材(灭火器、安全出口指示牌、警示标示等)进行检查一次,及时组织灭火器具的维护保养及更换,确保设备正常可用,并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汇报甲方。
10、仓储库、加工间等范围内需到指定地点吸烟,一经发现,从安全保证金扣除100元/次。
11、公司认定的违反消防用电安全管理的其他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酌情从安全保证金扣除50--200元/次。
1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解决,如果同一问题多次协调不整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