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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李家场村村东南2600平方米场院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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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2026-DX/04-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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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权证证号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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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现状 |
使用中 |
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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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分类别 |
场院 |
附属设施 |
地上有农产品销售摊位34个,归村集体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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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李家场村村东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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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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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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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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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让期限(年) |
5年 |
拟出让用途 |
需符合本镇域规划及北京市最新产业禁限目录要求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 是否挂牌 |
是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挂牌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截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挂牌总金额(元) |
2,372,500.00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 交纳金额(元) |
20,0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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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农交所保证金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 开户行简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 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019183 行号:4*开通会员可解锁* 备注:按照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北京市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及合同价款接受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范监管。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由北京市金融局批复成立,为北京市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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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价格(元) |
2,372,500.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出租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具体日期以实际签合同为准);2.租金标准:每年474500元,向村集体缴纳租金,承租方经营所需的水、电、燃气费用自理(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3.付款方式: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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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须为北京市大兴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经营范围须包含:食用农产品零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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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土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出租面积:2600平方米(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3.出租用途:需符合本镇域规划及北京市最新产业禁限目录要求;4.项目四至:东至地,南至庞安路,西至环村东路,北至文兴路(以最终测绘结果为准);5.出租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具体日期以实际签合同为准);6.场院内配套有农产品销售摊位34个,归村集体所有,场院日常由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李家场村经济合作社统一运营管理,现状出租,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村镇各项管理规定,不允许私自拆除或未经审批私自新建、改建、扩建违章违法建筑;7.目前我社正严格按照镇村资产管理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稳步推进34个农产品销售摊位资产入账备案相关工作;8.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审议核实,本场院地块相关情况如下:该地块暂未办理占地手续,未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无违法占地案件查处情况、无信访等不良记录情况;9.经初步核实,该地块建设前一年(2007年)土地利用现状分别为园地、其他农用地、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三调”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024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复核结果仍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用地属性完全适配本次资产出租的经营用途要求;10.本项目租赁周期内,若遇国家、市区、镇级层面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政策变更、市政工程建设及政府征收征用等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本场地用地性质、使用功能发生变更,无法继续开展原有经营活动的,双方须无条件服从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单方面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不视为出租方违约;11.综上所述,本次李家场村场院资产出租项目,权属清晰、用地合规、无权属纠纷及不良记录,各项条件均满足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相关管理规定,拟采用公开挂牌的方式组织开展出租交易工作;12.原合同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解除,或出让方与新承租方就本出租标的签订新租赁协议,原合同自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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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杨贺舜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