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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费家村西街西侧九号地房屋1124.9平方米房屋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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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2026-CY/04-0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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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权证证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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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现状 |
闲置 |
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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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分类别 |
办公用房 |
附属设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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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费家村西街西侧九号地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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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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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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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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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让期限(年) |
2年 |
拟出让用途 |
商业、办公、文化产业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 是否挂牌 |
是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挂牌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截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挂牌总金额(元) |
1,365,206.76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 交纳金额(元) |
100,0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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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农交所保证金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 开户行简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 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019183 行号:4*开通会员可解锁* 备注:按照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北京市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及合同价款接受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范监管。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由北京市金融局批复成立,为北京市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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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价格(元) |
1,365,206.76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单价:房屋租金不低于1.9元/平方米/天(租金按建筑面积计,不含物业管理费),租金半年付,上付款。2.租赁期内免租3个月,全部于首个合同年执行。3.履约保证金以合同约定为准。保证金用途用于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出租期间,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各项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4.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产生的水、电、供暖、 通讯、消防等费用,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收费标准自行承担,物业费由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本租金不包含上述费用。5.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出让方房屋实际交付为准,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6.其他约定事项:(1)受让方须依法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租赁物;(2)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章建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3)租赁期间,受让方须负责缴纳租赁物经营期间的税费、土地使用税、房产使用税等各种税费;(4)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5)租赁期间,如租赁物被征占土地补偿费及地上物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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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北京市依法设立或登记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3.在中国网站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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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建筑面积1129.4平方米房屋。2.该标的项目业态为办公、文化产业,项目用途为商业、办公、文化产业,不得出现禁限目录内的业态3.占地四至:东至费腾西街,西至村内闲置房,南至临4,北至村路。4.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5.该标的所占土地利用现状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在崔各庄乡减量地块范围。6.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7.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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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张一帆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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