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滨海湾新区
红石涌提升改造工程(红石一桥下游段)项目经理部
(电动打桩机)租赁招标公告
一、 招标条件:
(一)东莞市滨海湾新区红石涌提升改造工程(红石一桥下游段)工程项目已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莞滨海湾新区工程建设中心,资金来源为:新区财政投资,资金已落实,已具备采购条件。现根据建设单位相关要求进行混凝土招标采购,邀请符合要求的潜在竟标人参加本次招标采购。
项目概况:东莞滨海湾新区红石涌提升改造工程(红石一桥下游段)工程主要包含河道改道,起点红石涌一桥(HSC0+000),终点为红石涌入磨碟河处(HSC0+210),两岸堤线分别长约210m;东湾大桥两侧红线外偏移30m的海堤约303m;水闸拆除重建及配套清淤工程。(详见设计图纸)
(二)本次招标包件划分要求:
电动打桩机租赁划分1个包件。
(三)包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须明确包含“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等相关内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生产商合法有效的其他证件;
(2)财务能力要求:需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资不抵债等经营风险。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3)租赁机械设备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持有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
(4)维保与应急能力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需具备完善的设备维修保养体系和应急预案,需拥有满足项目进度要求的设备调遣能力以保障设备在施工期间的正常运行。
(5)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与设备相匹配的有效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6)安全保障:需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为操作人员购买保险。近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普遍的硬性要求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不接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的供应商,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行贿人黑名单”内;
(7)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投标人应配合招标人做好第三方尽职调查工作,需经过建设单位考察及审批后方可确定中标人;
(9)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二、 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滨海湾新区红石涌提升改造工程(红石一桥下游段)工程项目经理部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滨海湾新区虎门镇新安中路53号红石涌提升改造工程(红石一桥下游段)工程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合同签订单位:
租赁期:合同签订之日至12个月。
三、定价模式:
租赁定价模式
投标报价规则
(1)投标单价(A1)=投标基准价(B1)+综合费(N)
(2)投标单价(简称“A1”):每台打桩机单月租赁单价(包含但不限于设备检测费、保养维护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费)。
(3)投标基准价(B1)
本次设备租赁投标基准价均以下为准:
投标基准价(B1)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
基准价(元/台/月) |
备注 |
1 |
电动打桩机 |
300 |
24000 |
(4)综合费(N):N为投标人把设备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使用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综合费包含但不限于进出场费、安拆费、司机工资等,由供应商根据本单位情况综合考虑报价,合同期内,综合费不再变动,此项费用可为正数也可为负数),投标人可自行考察施工工地;
结算方式
(1)结算实行固定单价及投标单价,结算单价(简称“A1”)
(2)综合费(N):中标合同报价中的综合费,在合同执行中保持不变;
(3)结算期: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含15日)为一个供应期;
四、 货款支付:
(1)货款支付方式: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资金紧张现状,报价方合同价款中需将可能产生的资金成本考虑在内,支付方式不限于转账以及承兑汇票、铁建银信、云信、供应链成品等非现金方式支款项。若产生贴息/贴现卖方自行承担,并确保不因此对买方提出任何形式索赔。
(2)付款周期:结算完成后次月支付租赁费,付款比例最高不超过结算额的60 %;6个月内支付至本期结算额的 85 %;末次结算后六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 100 %。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先向甲方提供约定发票,否则甲方可以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违约责任
出租方不能按期(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承租方要求出租方调换或维修的,调换或维修的期间)提供租赁设备,逾期天数未超过5天的,出租方除需向承租方承担合同额 2 %的违约金外,还需承担逾期期间承租方临时租用其他机械设备发生的各项费用;逾期天数超过5天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论是否解除合同承租方均有权要求出租方按照合同额的 5 %承担违约责任;因出租方逾期提供租赁物,给承租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全额赔偿。
五、履约保证金:
无。
六、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低于成本的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七、合同租赁计划
详细租赁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承租方提供。
八、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投标人交付的设备应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地点;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设备按时使用的具体措施。
九、验收要求
1.出租方进场的每台查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购置发票(确保非报废/淘汰设备)。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如由特检院出具)及最近一次的维护保养记录。
2.人员证件: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且人证合一。
3. 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并取得《检测合格报告》。
4. 双方签署《设备进场验收单》或《设备安装验收记录》,作为计租起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