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反馈20万吨再生铝生产及精密加工(一期)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26-01-22
发布于
重庆渝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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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资环函〔2026〕47号

重庆贝古轻合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20万吨再生铝生产及精密加工(一期)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5〕6号)相关要求,结合重庆同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20万吨再生铝生产及精密加工(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503-50*开通会员可解锁*-846354)节能报告,请你公司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附件:20万吨再生铝生产及精密加工(一期)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20万吨再生铝生产及精密加工(一期)

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主要产品为再生铝(包括合金铝锭、合金铝水、合金铝棒、扁锭),再生铝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15.37千克标准煤/吨,满足《铝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版)中再生铝单位产品能耗≤130千克标准煤/吨铝的要求;合金铝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07.94千克标准煤/吨,优于《变形铝及铝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51-2023)中的1级能效值110千克标准煤/吨;扁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17.48千克标准煤/吨,优于《变形铝及铝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51-2023)中的1级能效值125千克标准煤/吨。预计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706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为1.238吨二氧化碳/万元。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3074.28吨标准煤(当量值)、27978.28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2745.80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3374.59吨(当量值)、8278.59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1726.42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19596.59吨;年耗柴油70.76吨,折合标准煤103.10吨。

三、按照我市目前明确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初步测算,项目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为49077.14吨二氧化碳,均为能源活动产生,其中:年耗电力折合二氧化碳14775.15吨,年耗天然气折合二氧化碳34078.47吨,年耗柴油折合二氧化碳223.52吨。

四、请项目法人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分布式光伏、绿电直供、源网荷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项目绿电使用比例。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风机、水泵、空压机、电动机、空调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节能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 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审查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自查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项目自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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