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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现将大唐南京发电厂1#、2#号机组 脱硝还原剂液氨改尿素项目 (氨区拆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公示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大唐南京发电厂氨区拆除验收意见.pdf 2.6 MB , 下载次数 0
附件2: 大唐南京发电厂氨区拆除验收报告表+附件-202510最终版.pdf 23.3 MB ,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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