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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有关要求,现对我单位“河源天裕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三期电子电器产品建设项目”的调试时间进行延期,延期起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关于河源天裕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三期电子电器产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时间延期.pdf 67.4 KB , 下载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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