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花岙岛集散中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发布时间:
2026-08-21
发布于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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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花岙岛集散中心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未来将规划作为交通枢纽用地(S3)港口客运码头使用,依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和《浙江省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座谈会纪要的函》的要求,受象山县高塘岛乡人民政府(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浙江万物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物生”)对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项目地块面积为60377m2,呈不规则形状,地块四至范围:东侧为原金高椅码头及村宅,南侧为海域,西侧为养殖塘及河塘,北侧为旅游大道。地块分南北两个区块,由中间有原堤坝道路分隔。该地块2017年前为高塘岛乡金高椅村集体用地,后经农转用审批手续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象山县高塘岛乡人民政府;地块北区块历史上为养殖塘,养海蟹,地块南区块原为海涂,后被围海开发成养殖塘,养殖海蟹等;

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区域控规资料,地块规划作为交通枢纽用地及商业用地(S3+B),具体为港口客运码头,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本次调查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年)、《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环发[2020]48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分析和地块材料收集,识别出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潜在污染源包括:

关注污染分析1地块两个区块历史上长期作为养殖塘使用,主要养殖海蟹等海产品,养殖活动过程中可能使用的农药、杀虫剂、激素类药剂、消毒剂等农业化学品可能残留在地块内区域的浅层土壤中并下渗迁移进入地下水,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关注污染分析2地块于2019年开始进行填埋作业,填埋用土来自场地外用土,一是关注来源土本身是否存在污染情况,二是如果来源土存在污染问题,对本地块内的浅层土壤及地下水造成的影响。

关注污染分析3:地块紧邻北侧为南方塘,该河塘面积较大,且河塘内水质环境质量状况未知,若河塘中的地表水存在污染问题,地表水补给周边地下水时,地表水自身携带的污染物质可能会迁移至地下水环境中。

通过人员访谈、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情况分析,地块内和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确定地块的关注污染物为有机农药类、石油烃(C10~C40),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判断地块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和专业判断布点进行点位布设,点位兼顾地块内整个调查区域并均匀分布,在未覆盖到的区域进行补充布设监测点位,调查监测工作内容包括:

Ø 在项目地块内共设置了6个土壤监测点和3个地下水监测点。由于地的特殊性(海塘围填),实际地块内回填土厚度为约3米,回填土以石块颗粒,无法采样送检,所以在此次调查中筛选1个原土(养殖塘底泥处)表层土壤样品(约3m~3.5m之间)、1个下层土壤样品(地下水饱和带,海平面与平处)。此外各监测井采集了1个地下水样品用作实验室分析;

Ø 在地块边界外北200米处设置了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监测点,筛选并送检1个表层土壤样品、1个下层土壤样品、1个饱和带土壤样品和1个地下水样品用作实验室分析;

Ø 在地块北侧无名河塘内采集1个地表水样品用作实验室分析;

Ø 共送检了12个土样(包含3个对照点样品、2个土壤平行样)、5个地下水样(包含1个对照点样品和1个地下水平行样)和1个地表水样品。现场质量控制样品包括2个土壤现场平行样、1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1个设备清洗样、4个现场空白样和4个运输空白样;

Ø 土壤、地下水分析检测项目包括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45项基本项目(7项重金属和无机物、27项挥发性有机物和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表二中的有机农药类、石油烃(C10~C40);地表水除上述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因子外,还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

土壤分析结果:

本次调查送检的所有土壤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在全部/部分样品中检出,但所有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它监测项目在所有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

地下水分析结果:

本次调查中送检的所有地下水样品中,砷在全部地下水样品中检出,砷的检出浓度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对应的Ⅳ类水质标准,其它监测项目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地表水分析结果:

本次调查送检的地表水样品中,1种无机物(砷)、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被检出。其他检出浓度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其它监测项目在所有地表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结论: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本地块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第二类用地要求,可以作为交通枢纽用地及商业用地(S3+B)开发,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由于本地块原为海涂,所以本地块浅层地下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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